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詢問、訊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詰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少年犯罪依法應受軍事審判者,得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