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 條(立法目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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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少年個人),📌調整其「成長環境」(家庭/學校老師同儕),並「📌矯治」(例如教育/諮商)其性格(個性,個人人格權),特制定本法。
1997年少年事件處理法大修
🔵李茂生師:同心圓理論、關懷的尊嚴(幸福的感覺)
反社會化》合於社會(社會安全網)
⚠️少年事件法的上位法理
(一)目的性(purpose of statute):法律/權力的範圍
📌限縮在:
「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調整」少年成長環境
「矯治」少年性格
教育、保護、司法
(二)安定性(stability of the order of law):
📌
(三)正當性(legitimacy, justification):
審查基準
(1)目的正當性
(2)目的與手段之間
A.適合性
B.必要性
C.均衡性
保護代替(優先)管訓
教育代替(優先)處罰
刑法最後手段性
sm31021
4 years ago
健全自我成長是少年事件處法的核心精神,調整其環境係指外部,矯治其性格係指內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