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案件為限。
- 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 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
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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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少年犯罪已依第四十二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但其保護處分經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撤銷者,不在此限。
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準用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三節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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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適用之。
少年受刑人徒刑之執行,應注意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