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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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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深度解讀

本條原規定參加不良少年組織觸犯刑罰法令者不適用減刑、領導份子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少年法的核心精神是「保護教育」而非「重罰嚇阻」,對少年加重刑度與整部法律的設計邏輯互相衝突,且當時本法已無減刑條文,「不適用減刑」形同具文。86 年全文修正時將本條刪除,確認少年司法不走加重路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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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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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6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