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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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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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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參加不良少年組織觸犯刑罰法令者不適用減刑、領導份子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少年法的核心精神是「保護教育」而非「重罰嚇阻」,對少年加重刑度與整部法律的設計邏輯互相衝突,且當時本法已無減刑條文,「不適用減刑」形同具文。86 年全文修正時將本條刪除,確認少年司法不走加重路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510119 制定)

關於少年付少年法庭之審理,或少年犯罪受刑事追訴之事件、非經少年法庭公布,不得在新聞紙、雜誌、或其他出版品刊登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其所登之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或面貌等,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事件付審理或受追訴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由該管法院依出版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0600430 全文修正)

參加妨害公共秩序之不良少年組織而觸犯刑罰法令者,不適用本法減刑之規定;其領導份子,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0861002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本法並無規定減刑之條文,故本條規定不適用本法減刑之規定一節形同具文;且其規定「加重其刑」者,有違本法保護、教育少年之立法目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10119 制定)

關於少年付少年法庭之審理,或少年犯罪受刑事追訴之事件、非經少年法庭公布,不得在新聞紙、雜誌、或其他出版品刊登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其所登之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或面貌等,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事件付審理或受追訴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由該管法院依出版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0600430 全文修正)

參加妨害公共秩序之不良少年組織而觸犯刑罰法令者,不適用本法減刑之規定;其領導份子,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086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本法並無規定減刑之條文,故本條規定不適用本法減刑之規定一節形同具文;且其規定「加重其刑」者,有違本法保護、教育少年之立法目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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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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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6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