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7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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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參加不良少年組織觸犯刑罰法令者不適用減刑、領導份子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少年法的核心精神是「保護教育」而非「重罰嚇阻」,對少年加重刑度與整部法律的設計邏輯互相衝突,且當時本法已無減刑條文,「不適用減刑」形同具文。86 年全文修正時將本條刪除,確認少年司法不走加重路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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