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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原規定參加不良少年組織觸犯刑罰法令者不適用減刑、領導份子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少年法的核心精神是「保護教育」而非「重罰嚇阻」,對少年加重刑度與整部法律的設計邏輯互相衝突,且當時本法已無減刑條文,「不適用減刑」形同具文。86 年全文修正時將本條刪除,確認少年司法不走加重路線。
關於少年付少年法庭之審理,或少年犯罪受刑事追訴之事件、非經少年法庭公布,不得在新聞紙、雜誌、或其他出版品刊登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其所登之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或面貌等,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事件付審理或受追訴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由該管法院依出版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參加妨害公共秩序之不良少年組織而觸犯刑罰法令者,不適用本法減刑之規定;其領導份子,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本法並無規定減刑之條文,故本條規定不適用本法減刑之規定一節形同具文;且其規定「加重其刑」者,有違本法保護、教育少年之立法目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關於少年付少年法庭之審理,或少年犯罪受刑事追訴之事件、非經少年法庭公布,不得在新聞紙、雜誌、或其他出版品刊登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其所登之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或面貌等,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事件付審理或受追訴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由該管法院依出版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參加妨害公共秩序之不良少年組織而觸犯刑罰法令者,不適用本法減刑之規定;其領導份子,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本法並無規定減刑之條文,故本條規定不適用本法減刑之規定一節形同具文;且其規定「加重其刑」者,有違本法保護、教育少年之立法目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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