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5條已於民國86年刪除,原內容因刑法第63條重複規定而廢止。
Q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5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86年已刪除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5條已於民國86年10月29日刪除。原規定少年犯罪除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外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與刑法第63條完全重複,立法者刪除以避免疊床架屋。現行依據請看刑法第63條。
這條已經在民國86年10月被刪除。原因很單純:刑法第63條已經規定了同樣的事(未滿18歲者除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外,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少事法再寫一條一模一樣的內容沒有意義,立法者把它拿掉,避免兩條法律疊床架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5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之「少年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功能,現由刑法第63條承接,並無另立專條之必要。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86年10月29日刪除,因與刑法第63條重複而廢止。
看刑法第63條。原本第75條規定的「少年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已由刑法第63條完整承接。
因為刑法第63條已有相同規定,兩條疊床架屋,立法者刪除本條避免重複立法。
一條已於民國86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少年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現由刑法第63條承接。
代表這條不再有法律效力,但它原本的規範由刑法第63條繼續適用,保護沒有消失。
經立法程序廢止、不再具效力的條文,僅留在法制沿革紀錄供查考。
內容相同,第75條是被刪掉的舊條文,刑法第63條是現行有效依據。
直接看刑法第63條,不要引用已刪除的少事法第75條。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及刪除日期。
法院不會採納,主張會被認定無法律依據,應改引現行刑法第63條。
刑法第63條(不得處死刑無期徒刑)+ 少事法第78條(不得褫奪公權)等現行條文。
刑法第63條有效,少事法第75條已刪除無效。
少年在緩刑或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由少年法庭觀護人行之。
少年犯罪應科刑者,除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外,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刑法第六十三條已有相同之規定,可資適用,本法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少年在緩刑或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由少年法庭觀護人行之。
少年犯罪應科刑者,除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外,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本條刪除。 二、因刑法第六十三條已有相同之規定,可資適用,本法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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