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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74 條(免刑及免刑後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審理第二十七條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二項各款之處分。
  2. 前項處分之執行,適用第三章第二節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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