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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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7 條於民國 86 年刪除,原排除少年竊盜罪適用強制工作保安處分。
Q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7 條到底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已刪除條文,依附對象消失而廢止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7 條於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修正時刪除。原條文規定少年犯竊盜罪或贓物罪者,不適用「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3 條」(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86 年修正時,因該保安處分條例條文已被研議刪除,本條失去所依附之上位規範對象,繼續存在反而造成法律解釋混亂,故同步刪除。屬法律體系內部清理冗餘條文的標準操作。
深度解讀
本條原規定少年犯竊盜或贓物罪者,不適用「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3 條」(強制工作)。86 年修正時,因該保安處分條例的強制工作規定已被法務部研議刪除,本條失去所依附的對象,繼續存在反而會造成法律解釋上的混亂,故同步刪除。這是法律體系內部清理冗餘條文的標準操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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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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