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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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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2. 2.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規定,對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且受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於公權資格法令上視為未曾犯罪。

Q · 少年時被判過刑,以後考公務員或參選會被擋嗎?

不會。執行完畢後在公權資格上視為未曾犯罪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第二項,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報考公務員、競選公職、申請有公權資格要求的執照都適用,且第一項規定法官對少年根本不得宣告褫奪公權。這是法定權利,不是恩典,承辦單位若刁難,直接書面引用本條第二項。

白話解讀

一個被判刑的成人,可能會被法官同時宣告「褫奪公權」(剝奪當公務員、被選為民意代表的資格),這是跟著刑罰一輩子的附加標籤。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把這扇門完全關上:對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法官沒有裁量空間。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這個少年坐完牢或被赦免了,在所有牽涉到「公權資格」的法律上(公務員資格、競選資格),他被視為從來沒犯過罪。這不是道德問題,是制度設計:立法者認為一個 12 到 18 歲之間的人格還在塑造,他犯的錯不應該成為一輩子的封印。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為少年刑事案件的權利保障規範,包含兩層:第一項禁止法官對少年宣告褫奪公權(剝奪公務員與公職候選人資格的從刑),第二項規定少年受刑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於適用公權資格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使少年的刑事紀錄不在公權領域留下永久標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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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時被判過刑,現在要考公務員會被擋嗎?

法律上不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第二項明定,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於適用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報考公務員、競選公職、申請有公權資格要求的執照都適用。承辦單位若不熟此條而刁難,直接書面引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第二項』最有效。

Q2「視為未曾犯罪」的範圍多大?私人公司面試也適用嗎?

只限『公權資格』相關法令,例如投票、被選舉、考公務員、申請有公權資格要求的執照。但私人公司的背景調查、學校入學審查、銀行信用評估等私領域並不直接適用。這條保護的是『制度入口』,不是『私人歧視』。

Q3112 年修正把『強制工作』刪掉是什麼意思?

原本本條規定對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宣告強制工作這個保安處分違反憲法人身自由保障,所有人都不能再被宣告強制工作,本條的『強制工作』文字因而成為多餘,112 年修正時刪除。

Q4少年前科 考公務員 會被擋嗎?

不會,本條第二項明定執行完畢後在公權資格上視為未曾犯罪,報考公務員、參選都適用。

Q5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是什麼?

禁止對少年宣告褫奪公權,並規定受刑執行完畢後在公權資格法令上視為未曾犯罪。

Q6『視為未曾犯罪』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少年在適用公權資格法令時被當作從未犯過罪。

Q7褫奪公權是什麼?少年為什麼不能被宣告?

褫奪公權是剝奪公務員與公職候選人資格的從刑;因少年人格仍在形成,立法者禁止以此終身定型。

Q8被質疑少年前科影響公權資格,怎麼主張?

確認已執行完畢 → 申請良民證確認揭露 → 書面引用第 78 條第二項 → 仍被拒則申訴或訴願。

Q9怎麼確認少年案件紀錄會不會被查到?

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並參照少事法第 83 條的紀錄保護規定。

Q10報考公務員被以少年前科拒絕,下一步怎麼走?

書面引用本條第二項向承辦單位主張,無效則向上級機關申訴或提起訴願救濟。

Q11少年刑事案件,家屬需要為這條做什麼?

毋庸主張,法官依法不得宣告褫奪公權;但量刑辯論可援引本條強化復歸論述。

Q12少年 vs 成人,褫奪公權效果差在哪?

少年絕對不得宣告且執行後視為未曾犯罪;成人符合條件得宣告,且前科可能累犯加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少年法第 60 条(人の資格に関する法令の適用 — 刑の執行終了・免除後は将来に向かって刑の言渡しを受けなかったものとみなす)
韓國소년법 제67조(자격에 관한 법령의 적용 — 형 집행 종료·면제 시 장래에 향하여 형 선고를 받지 않은 것으로 봄)
中國刑法第100条第2款(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德國JGG §§ 97–101(Beseitigung des Strafmakels / Tilgung von Eintragung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510119 制定)

參加妨害公共秩序之不良少年組織而觸犯刑罰法令者,不適用本法減刑之規定,其領導份子加重其刑。

(0600430 全文修正)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

(0861002 全文修正)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890114 修正)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

立法理由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組織犯罪條例中,均有應強制工作之規定,於少年法院審理違反各該條例之少年刑事案件時,並無不予宣告之空間,似屬過苛,不利少年矯治工作,故增訂對於少年不宜宣告強制工作之規定。

(1120530 修正)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

立法理由一、原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以符合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意旨。

  • 少年名詞
  • 宣告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赦免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0510119 制定)

參加妨害公共秩序之不良少年組織而觸犯刑罰法令者,不適用本法減刑之規定,其領導份子加重其刑。

(0600430 全文修正)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

(086100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890114 修正)

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組織犯罪條例中,均有應強制工作之規定,於少年法院審理違反各該條例之少年刑事案件時,並無不予宣告之空間,似屬過苛,不利少年矯治工作,故增訂對於少年不宜宣告強制工作之規定。

(1120530 修正)

一、原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以符合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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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規定:「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