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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73 條(秘密審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得不公開之。
  2. 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於審判不公開時準用之。
  3.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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