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72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內容移到第3條之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2條已於民國108年5月31日刪除。原條文要求少年被告於偵查審判時應與成年被告隔離,因內容重複而移列至第3條之3,並非廢除隔離保護原則。研究少年司法保護請改查第3條之3。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108年5月31日刪除。原規定要求少年被告於偵查審判時應與其他成年被告隔離,避免少年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良影響或標籤化。刪除原因是條文內容已移列至第3條之3,避免重複規定,並非廢除「少年與成年被告隔離」這項保護原則。如果你在研究少年司法保護,請改查第3條之3。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少年被告於司法程序中應與成年被告隔離,現行對應規定為同法第3條之3。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510119 制定)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
(0600430 全文修正)
少年被告在調查審判時,應與其他被告隔離。
(0861002 全文修正)
少年被告於偵查審判時,應與其他被告隔離。但與一般刑事案件分別審理顯有困難或認有對質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保護少年被告,除非分別審理顯有困難,或認有對質之必要外,偵審中均應與其他被告隔離,爰為本條之修正。
(108053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已移列至第三條之三規定,故本條已無留存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
少年被告在調查審判時,應與其他被告隔離。
為保護少年被告,除非分別審理顯有困難,或認有對質之必要外,偵審中均應與其他被告隔離,爰為本條之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已移列至第三條之三規定,故本條已無留存之必要,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