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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被告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
  2. 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3. 少年刑事案件,前於法院調查及審理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二折抵刑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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