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37-2 條規定,羈押日數可一日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一日。
Q · 被羈押的天數可以折抵刑期嗎?
可以,一日抵一日,連罰金都能折
依刑法第 37-2 條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一日抵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一日;依第二項,若無刑罰可抵但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國家剝奪的每一天自由都必須在帳本上沖銷,不論最後判的是徒刑、罰金或保安處分。
你被抓進看守所關了 87 天,最後法官判你有期徒刑六個月。你實際上還要再坐多久?答案是大約 93 天,因為那 87 天要一天折一天扣掉。這就是折抵。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很多人不知道折抵的範圍有多寬:不只抵刑期,連罰金都能抵。法官判你罰金,你繳不出來要被關去做勞役(第42條第6項),你之前被羈押的天數照樣可以折。更冷門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最後沒被判刑,但法官認為你有再犯危險,宣告了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例如強制治療、感化教育),那些羈押日數也能拿來折。換句話說,國家關了你的每一天,法律都要求算清楚還給你。不是因為國家大方,是因為憲法說你的人身自由不能被白白消耗。
羈押折抵是國家對被告人身自由的會計沖銷制度:裁判確定前的羈押天數,必須在判決確定後折抵刑期、罰金易服勞役日數或保安處分日數,是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的執行條款,2015 年增訂第二項後折抵範圍涵蓋刑罰與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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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更正。檢察官是刑罰執行的指揮者,折抵日數記載在執行指揮書上。如果檢察官不同意更正,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實務上真的會算錯,尤其是多次羈押、中間交保又再押的情況。自己留一份羈押起訖日的紀錄是最保險的做法。
緩刑代表刑罰暫不執行,沒有刑期可以折抵。但可以依刑事補償法向法院聲請補償,每日補償金額由法院衡定(每日 3,000 元至 5,000 元)。聲請期限是判決確定後兩年內。很多人判緩刑後太高興忘了這件事,等兩年時效過了才想起來就來不及了。
不是直接折掉罰金金額,是折抵罰金轉換勞役的日數。依第 42 條第 6 項,繳不出罰金會以一定金額折算一日去服勞役。之前被羈押的天數就從這個勞役日數裡扣。例如罰金折算勞役 60 日,羈押了 20 日,實際要服的勞役就剩 40 日。折算標準是法官在判決中裁定的,注意看判決主文裡「以新臺幣○○元折算一日」那句話。
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一日抵刑期、罰金易服勞役或保安處分一日,是國家對被告自由剝奪的會計沖銷制度。
羈押是判決前的暫時拘禁,受無罪推定保護;坐牢是判決確定後的刑罰執行。性質不同但都限制自由,故設折抵制度。
為防衛社會、矯正行為人而拘束其人身自由的處遇,例如強制治療、感化教育、強制工作。
檢察官指揮刑罰執行的書面文件,記載刑期起算日、折抵日數、實際應執行期間。
從羈押起日到停止羈押日(不含當日)逐日計算,多次羈押要分段加總。
依判決主文「以新臺幣○○元折算一日」基準,羈押日數直接從罰金易服勞役日數扣除,不是折金額。
向執行檢察官書面聲請更正;駁回後依刑訴法第 484 條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判決刑期換算成日數(月 × 30),減去羈押折抵日數,剩餘即為實際應執行刑期。
有罪判決且有刑罰可抵 → 走羈押折抵;無罪/不起訴/緩刑等無刑罰執行 → 走刑事補償,兩年內聲請。
| name | 適用情境 | 效果 | 聲請對象 | 時效 |
|---|---|---|---|---|
| 羈押折抵(刑法 37-2) | 判決有罪,且有刑期、罰金易服勞役或保安處分可抵 | 減少實際執行日數 | 執行檢察官 | 判決確定後執行階段,無獨立時效 |
| 刑事補償(刑事補償法 1) | 羈押後判決無罪、不起訴、不受理、緩刑等無刑罰執行 | 國家以金錢補償(每日 3,000-5,000 元) |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 判決確定後 2 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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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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