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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2 條

  1. 1.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2. 2.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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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7-2 條規定,羈押日數可一日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一日。

Q · 被羈押的天數可以折抵刑期嗎?

依刑法第 37-2 條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一日抵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一日;依第二項,若無刑罰可抵但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國家剝奪的每一天自由都必須在帳本上沖銷,不論最後判的是徒刑、罰金或保安處分。

白話解讀

你被抓進看守所關了 87 天,最後法官判你有期徒刑六個月。你實際上還要再坐多久?答案是大約 93 天,因為那 87 天要一天折一天扣掉。這就是折抵。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很多人不知道折抵的範圍有多寬:不只抵刑期,連罰金都能抵。法官判你罰金,你繳不出來要被關去做勞役(第42條第6項),你之前被羈押的天數照樣可以折。更冷門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最後沒被判刑,但法官認為你有再犯危險,宣告了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例如強制治療、感化教育),那些羈押日數也能拿來折。換句話說,國家關了你的每一天,法律都要求算清楚還給你。不是因為國家大方,是因為憲法說你的人身自由不能被白白消耗。

法律定性

羈押折抵是國家對被告人身自由的會計沖銷制度:裁判確定前的羈押天數,必須在判決確定後折抵刑期、罰金易服勞役日數或保安處分日數,是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的執行條款,2015 年增訂第二項後折抵範圍涵蓋刑罰與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羈押起日停止羈押日判決主文刑期(月)罰金金額(新台幣)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元/日)保安處分期間(月)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羈押日數算錯了怎麼辦?

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更正。檢察官是刑罰執行的指揮者,折抵日數記載在執行指揮書上。如果檢察官不同意更正,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實務上真的會算錯,尤其是多次羈押、中間交保又再押的情況。自己留一份羈押起訖日的紀錄是最保險的做法。

Q2被羈押後判緩刑,那些日子就白關了?

緩刑代表刑罰暫不執行,沒有刑期可以折抵。但可以依刑事補償法向法院聲請補償,每日補償金額由法院衡定(每日 3,000 元至 5,000 元)。聲請期限是判決確定後兩年內。很多人判緩刑後太高興忘了這件事,等兩年時效過了才想起來就來不及了。

Q3羈押可以折抵罰金?怎麼折?

不是直接折掉罰金金額,是折抵罰金轉換勞役的日數。依第 42 條第 6 項,繳不出罰金會以一定金額折算一日去服勞役。之前被羈押的天數就從這個勞役日數裡扣。例如罰金折算勞役 60 日,羈押了 20 日,實際要服的勞役就剩 40 日。折算標準是法官在判決中裁定的,注意看判決主文裡「以新臺幣○○元折算一日」那句話。

Q4羈押折抵是什麼?

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一日抵刑期、罰金易服勞役或保安處分一日,是國家對被告自由剝奪的會計沖銷制度。

Q5羈押和坐牢差在哪?

羈押是判決前的暫時拘禁,受無罪推定保護;坐牢是判決確定後的刑罰執行。性質不同但都限制自由,故設折抵制度。

Q6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是什麼?

為防衛社會、矯正行為人而拘束其人身自由的處遇,例如強制治療、感化教育、強制工作。

Q7執行指揮書是什麼?

檢察官指揮刑罰執行的書面文件,記載刑期起算日、折抵日數、實際應執行期間。

Q8羈押日數怎麼算?

從羈押起日到停止羈押日(不含當日)逐日計算,多次羈押要分段加總。

Q9羈押折抵到罰金怎麼換算?

依判決主文「以新臺幣○○元折算一日」基準,羈押日數直接從罰金易服勞役日數扣除,不是折金額。

Q10折抵錯了怎麼救濟?

向執行檢察官書面聲請更正;駁回後依刑訴法第 484 條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Q11羈押折抵後怎麼算實際刑期?

判決刑期換算成日數(月 × 30),減去羈押折抵日數,剩餘即為實際應執行刑期。

Q12羈押折抵 vs 刑事補償差在哪?

有罪判決且有刑罰可抵 → 走羈押折抵;無罪/不起訴/緩刑等無刑罰執行 → 走刑事補償,兩年內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name適用情境效果聲請對象時效
羈押折抵(刑法 37-2)判決有罪,且有刑期、罰金易服勞役或保安處分可抵減少實際執行日數執行檢察官判決確定後執行階段,無獨立時效
刑事補償(刑事補償法 1)羈押後判決無罪、不起訴、不受理、緩刑等無刑罰執行國家以金錢補償(每日 3,000-5,000 元)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判決確定後 2 年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1 条(未決勾留日数の本刑算入)
🇰🇷 韓國형법 제57조(판결선고전 구금일수의 통산)
🇨🇳 中國刑法第 41 条 / 第 44 条 / 第 47 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羁押折抵)
🇩🇪 德國StPO § 51(Anrechnung der Untersuchungshaft auf die Straf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16-4(imputation de la détention provisoire)
🇺🇸 美國18 U.S.C. § 3585(b)(credit for prior cust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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