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中華民國刑法37-2

快速跳轉
  1. 1.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2. 2.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7-2 條規定,羈押日數可一日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一日。

Q · 被羈押的天數可以折抵刑期嗎?

可以,一日抵一日,連罰金都能折

依刑法第 37-2 條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一日抵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一日;依第二項,若無刑罰可抵但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國家剝奪的每一天自由都必須在帳本上沖銷,不論最後判的是徒刑、罰金或保安處分。

白話解讀

你被抓進看守所關了 87 天,最後法官判你有期徒刑六個月。你實際上還要再坐多久?答案是大約 93 天,因為那 87 天要一天折一天扣掉。這就是折抵。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很多人不知道折抵的範圍有多寬:不只抵刑期,連罰金都能抵。法官判你罰金,你繳不出來要被關去做勞役(第42條第6項),你之前被羈押的天數照樣可以折。更冷門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最後沒被判刑,但法官認為你有再犯危險,宣告了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例如強制治療、感化教育),那些羈押日數也能拿來折。換句話說,國家關了你的每一天,法律都要求算清楚還給你。不是因為國家大方,是因為憲法說你的人身自由不能被白白消耗。

法律定性

羈押折抵是國家對被告人身自由的會計沖銷制度:裁判確定前的羈押天數,必須在判決確定後折抵刑期、罰金易服勞役日數或保安處分日數,是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的執行條款,2015 年增訂第二項後折抵範圍涵蓋刑罰與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羈押日數算錯了怎麼辦?

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更正。檢察官是刑罰執行的指揮者,折抵日數記載在執行指揮書上。如果檢察官不同意更正,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實務上真的會算錯,尤其是多次羈押、中間交保又再押的情況。自己留一份羈押起訖日的紀錄是最保險的做法。

Q2被羈押後判緩刑,那些日子就白關了?

緩刑代表刑罰暫不執行,沒有刑期可以折抵。但可以依刑事補償法向法院聲請補償,每日補償金額由法院衡定(每日 3,000 元至 5,000 元)。聲請期限是判決確定後兩年內。很多人判緩刑後太高興忘了這件事,等兩年時效過了才想起來就來不及了。

Q3羈押可以折抵罰金?怎麼折?

不是直接折掉罰金金額,是折抵罰金轉換勞役的日數。依第 42 條第 6 項,繳不出罰金會以一定金額折算一日去服勞役。之前被羈押的天數就從這個勞役日數裡扣。例如罰金折算勞役 60 日,羈押了 20 日,實際要服的勞役就剩 40 日。折算標準是法官在判決中裁定的,注意看判決主文裡「以新臺幣○○元折算一日」那句話。

Q4羈押折抵是什麼?

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一日抵刑期、罰金易服勞役或保安處分一日,是國家對被告自由剝奪的會計沖銷制度。

Q5羈押和坐牢差在哪?

羈押是判決前的暫時拘禁,受無罪推定保護;坐牢是判決確定後的刑罰執行。性質不同但都限制自由,故設折抵制度。

Q6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是什麼?

為防衛社會、矯正行為人而拘束其人身自由的處遇,例如強制治療、感化教育、強制工作。

Q7執行指揮書是什麼?

檢察官指揮刑罰執行的書面文件,記載刑期起算日、折抵日數、實際應執行期間。

Q8羈押日數怎麼算?

從羈押起日到停止羈押日(不含當日)逐日計算,多次羈押要分段加總。

Q9羈押折抵到罰金怎麼換算?

依判決主文「以新臺幣○○元折算一日」基準,羈押日數直接從罰金易服勞役日數扣除,不是折金額。

Q10折抵錯了怎麼救濟?

向執行檢察官書面聲請更正;駁回後依刑訴法第 484 條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Q11羈押折抵後怎麼算實際刑期?

判決刑期換算成日數(月 × 30),減去羈押折抵日數,剩餘即為實際應執行刑期。

Q12羈押折抵 vs 刑事補償差在哪?

有罪判決且有刑罰可抵 → 走羈押折抵;無罪/不起訴/緩刑等無刑罰執行 → 走刑事補償,兩年內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name適用情境效果聲請對象時效
羈押折抵(刑法 37-2)判決有罪,且有刑期、罰金易服勞役或保安處分可抵減少實際執行日數執行檢察官判決確定後執行階段,無獨立時效
刑事補償(刑事補償法 1)羈押後判決無罪、不起訴、不受理、緩刑等無刑罰執行國家以金錢補償(每日 3,000-5,000 元)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判決確定後 2 年內

適用情境

羈押折抵(刑法 37-2)
判決有罪,且有刑期、罰金易服勞役或保安處分可抵
刑事補償(刑事補償法 1)
羈押後判決無罪、不起訴、不受理、緩刑等無刑罰執行

效果

羈押折抵(刑法 37-2)
減少實際執行日數
刑事補償(刑事補償法 1)
國家以金錢補償(每日 3,000-5,000 元)

聲請對象

羈押折抵(刑法 37-2)
執行檢察官
刑事補償(刑事補償法 1)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時效

羈押折抵(刑法 37-2)
判決確定後執行階段,無獨立時效
刑事補償(刑事補償法 1)
判決確定後 2 年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1 条(未決勾留日数の本刑算入)
韓國형법 제57조(판결선고전 구금일수의 통산)
中國刑法第 41 条 / 第 44 条 / 第 47 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羁押折抵)
德國StPO § 51(Anrechnung der Untersuchungshaft auf die Straf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16-4(imputation de la détention provisoire)
美國18 U.S.C. § 3585(b)(credit for prior custod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41217 增訂)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裁判名詞
  • 羈押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第四十二條第六項條文
  • 罰金名詞
  • 宣告名詞
  • 拘束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42條文
(1041217 增訂)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7-2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羈押之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