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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2.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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