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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700023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少年之收容、羈押或留置觀察,依法應由少年觀護所辦理,為避免連江地區因無少年觀護所而須跨海越區辦理,建請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妥適處理少年收容事件,並儘速設置少年觀護所

主旨

建請妥適處理福建連江地區少年收容等事件,並儘速於該地區設置之少年觀護所,俾符法制,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少年之收容、羈押或留置觀察,應交由少年觀護所辦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第 26 條之 2、第 55 條、第 55 條之 3、第 71條第 2 項等規定參照)。參據 貴部網站張貼之「各少年觀護所收容及羈押少年(機關別)」、「各少年觀護所附設觀察勒戒所收容人數(機關別)」2 統計表(法務部統計/法務統計指標/機關別資料),旨揭地區之少年觀護所業務,似由連江看守所兼辦。

二、惟據福建金門監獄 96 年 11 月 16 日金監人字第 0960002702 號致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函,連江看守所「並未附設少年觀護所,而福建金門少年觀護所亦未奉命將原有連江轄區收容少年業務分割移轉」(該函副本諒達 貴部矯正司)。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亦表示因其轄區內無少年觀護所,致無法執行少年留置觀察及收容等事件。

三、為落實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避免連江地區少年有收容、羈押或留置觀察必要,因就近無少年觀護所而須跨海越區辦理,致生交通往返費時、常受天候影響、提解安全性堪慮、家長探視困難等問題,爰建請如主旨。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700023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發布,要旨:少年之收容、羈押或留置觀察,依法應由少年觀護所辦理,為避免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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