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少年法院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必要時得聽取其意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 Exc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