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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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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
少年
法院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
業
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必要時得聽取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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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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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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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 Exc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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