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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5 條(審理態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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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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