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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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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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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5 條
(審理態度)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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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
少年
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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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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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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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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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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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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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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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 「圓桌式協商」取代傳統法院居高臨下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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