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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5 條(審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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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 35 條規定,少年法院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且法官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

Q · 少年法官態度很差,可以怎麼辦?

法官對少年大聲質問可能違法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5 條,少年法院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如果法官在審理時態度威嚇、咄咄逼人、用成人刑事法庭的方式對待少年,已偏離法定的審理態度。實務救濟有兩條路:當場由輔佐人聲明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事後將態度違法作為抗告階段的程序瑕疵主張之一。

深度解讀

你十五歲的孩子被通知到少年法院。你腦中浮現的畫面是電視劇裡那種高台、法袍、肅穆的法庭,孩子坐在被告席上發抖。但少年法院的法庭不長那樣,而且根據這條法律,法官甚至可以決定「不在法庭裡」進行審理。可能在一間像會客室的空間、可能用圓桌、可能讓孩子的家人坐在旁邊。為什麼?因為立法者很清楚一件事:對一個還在長大的人,威嚇式的審判不會讓他變好,只會讓他學會仇恨體制。「和藹懇切」不是法官個人脾氣的問題,是法律明文要求的審理態度。如果法官在審理時態度威嚇、咄咄逼人、用成人刑事法庭的方式對待少年,這不是「法官比較嚴」,這是違反程序規定,可以成為上訴或抗告的理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少年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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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5 條規定:「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