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5 條(審理態度)
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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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 35 條規定,少年法院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且法官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
Q · 少年法官態度很差,可以怎麼辦?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5 條,少年法院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如果法官在審理時態度威嚇、咄咄逼人、用成人刑事法庭的方式對待少年,已偏離法定的審理態度。實務救濟有兩條路:當場由輔佐人聲明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事後將態度違法作為抗告階段的程序瑕疵主張之一。
白話解讀
你十五歲的孩子被通知到少年法院。你腦中浮現的畫面是電視劇裡那種高台、法袍、肅穆的法庭,孩子坐在被告席上發抖。但少年法院的法庭不長那樣,而且根據這條法律,法官甚至可以決定「不在法庭裡」進行審理。可能在一間像會客室的空間、可能用圓桌、可能讓孩子的家人坐在旁邊。為什麼?因為立法者很清楚一件事:對一個還在長大的人,威嚇式的審判不會讓他變好,只會讓他學會仇恨體制。「和藹懇切」不是法官個人脾氣的問題,是法律明文要求的審理態度。如果法官在審理時態度威嚇、咄咄逼人、用成人刑事法庭的方式對待少年,這不是「法官比較嚴」,這是違反程序規定,可以成為上訴或抗告的理由。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5 條為少年司法程序的態度規範,要求少年法院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並授權法官參酌事件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落實兒少最佳利益原則於程序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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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法官態度很差,可以做什麼?▾
可以。本條明文要求審理應以和藹懇切的態度進行,這是程序規範。實務上的救濟方式:第一,由輔佐人當場聲明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第二,事後對裁定提起抗告時,將法官態度違反本條作為程序瑕疵主張之一。內行人提示:態度問題單獨很難翻盤,但結合其他程序瑕疵(例如未充分聽取陳述、調查不完備)一起主張,上級法院會更重視。
Q2「不在法庭內進行審理」具體是怎麼樣?▾
依個案而定,可能在法院內的會客室、晤談室、社工陪同的觀護所、甚至少年的學校或安置機構。法官有裁量權,會考量少年的年齡、身心狀況、案件性質。實務上對於低齡少年(12-14歲)、有特殊教育需求或創傷經驗的少年,比較容易獲准。內行人提示:主動由輔佐人具狀說明為什麼孩子需要這樣的空間,附上學校輔導紀錄或醫師證明,獲准機率高很多。
Q3少年事件不公開審理,家長可以在場嗎?▾
可以。依第34條規定,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本來就有到場權,而且第36條更要求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必須給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家長不只是「可以在場」,而是「應該在場且有發言權」。內行人提示:很多家長進去就坐在角落不敢說話,這浪費了你的程序權利。事前和輔佐人討論你想對法官說什麼(孩子的成長背景、改善的可能性、家庭支持的計畫),這些對法官決定保護處分內容很重要。
Q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5 條是什麼?▾
規範少年法院審理應以和藹懇切態度行之,並授權法官得不於法庭內審理,是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程序的分水嶺。
Q5「和藹懇切」是法律規定還是建議?▾
是法律明文要求的審理態度規範,違反者可作為程序瑕疵主張救濟,不是法官個人態度問題。
Q6少年法院和一般法院差在哪?▾
成人刑事庭目標是定罪量刑,少年庭目標是促成少年改變。本條的態度規範是兩種司法哲學的分水嶺。
Q7什麼叫「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
指法官裁量在法院會客室、晤談室、社工陪同空間,甚至少年的學校或安置機構進行審理。
Q8怎麼聲請非法庭空間審理?▾
由輔佐人具狀說明少年身心需求,附上學校輔導紀錄或醫師證明,法官有裁量權允許。
Q9少年事件抗告期限多久?▾
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1 條提抗告。
Q10怎麼證明法官違反審理態度?▾
審理過程的逐字記錄(事後由輔佐人具狀整理)+ 結合其他程序瑕疵一起主張。
Q11少年事件 35 條 vs 刑訴法審理規定差在哪?▾
刑訴法無「和藹懇切」要求,刑事庭可採對抗式詰問。35 條是少年程序專屬保障,源自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Q12少年法院 vs 家事法庭審理態度差在哪?▾
家事法庭也有友善審理規定,但 35 條更強調少年的發展利益與避免威嚇效應對未成年發展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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