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6 條(法定代理人之陳述意見)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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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規範審理期日法官應予法定代理人、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的強制程序權。
Q · 孩子在少年法院受審,家長可以發言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法官必須給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如阿嬤、阿姨等實際照顧者)以及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應予」是強制規定不是裁量。家長的陳述會直接進入法官對「該給這孩子什麼保護處分」的判斷依據,影響從訓誡到感化教育的選擇結果。
白話解讀
孩子的少年事件審理那天,你以為自己只是「家長」,坐進去陪著、等法官宣布結果。錯了。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身份:你是「應被聽取意見的人」。法官在訊問少年時,必須給你機會說話。你說的話會直接進入法官對「該給這孩子什麼保護處分」的判斷。少年司法不是看孩子做了什麼事就判什麼罰,而是要決定「對這個孩子未來最有幫助的處遇方式」是什麼,這個判斷需要家庭背景、成長環境、未來支持系統的資訊。誰最知道這些?你。但弔詭的是,多數家長進法庭就僵住了,等法官問才開口。法官沒主動問,你也不知道自己可以主動陳述,於是這條法律給你的權利就靜靜地浪費掉了。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是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程序中保障「家庭參與權」的程序權條款,要求審理期日法官訊問少年時,必須提供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本條與第 31 條(輔佐人選任)、第 34 條(不公開原則)及兒少權法第 5 條(兒少最佳利益)共同構成少年司法的家庭功能評估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是什麼?▾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時,法官必須給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及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是強制規定。
Q2孩子在少年法院受審,家長能不能發言?▾
可以而且應該。本條把家長定位為法官判斷時的關鍵資訊來源,非配角。
Q3阿嬤帶孩子去少年法院,能不能陳述?▾
可以。「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涵蓋實際照顧者,不限於法定代理人。
Q4輔佐人是律師嗎?要錢嗎?▾
不一定。可為親屬、老師、社工或律師。符合資力條件可申請法律扶助免費。
Q5如果法官沒給家長陳述機會就裁定怎麼辦?▾
是程序瑕疵,可在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1 條抗告。
Q6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跟刑事訴訟有什麼不同?▾
刑訴是兩造對抗,少事法 36 條建立的是「家庭參與少年保護處分判斷」的合作架構。
Q7家長陳述要說什麼才有用?▾
成長背景、家庭支持計畫、學校配合資源;不是替孩子求情,是讓法官看見全貌。
Q8陳述意見要寫筆錄嗎?▾
應由書記官記明筆錄;事後抗告需以此為證據基礎,主動請求記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 | 刑事訴訟法被害人陳述 | key_difference | 第36-1條 |
|---|---|---|---|---|
| 與刑事訴訟法被害人陳述權 | 保障家長與輔佐人陳述少年保護處分判準 | 保障被害人就量刑與賠償表達意見 | 前者是「家庭功能評估」、後者是「被害感受呈現」,目的不同 | — |
| 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1 條 | 法定代理人/保護人/輔佐人陳述(站在少年方) | — | 36 條保障少年方家庭參與,36-1 條保障被害方意見納入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陳述(站在被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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