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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36法定代理人之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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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規範審理期日法官應予法定代理人、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的強制程序權。

Q · 孩子在少年法院受審,家長可以發言嗎?

可以,這是強制權利不是法官恩賜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法官必須給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如阿嬤、阿姨等實際照顧者)以及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應予」是強制規定不是裁量。家長的陳述會直接進入法官對「該給這孩子什麼保護處分」的判斷依據,影響從訓誡到感化教育的選擇結果。

白話解讀

孩子的少年事件審理那天,你以為自己只是「家長」,坐進去陪著、等法官宣布結果。錯了。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身份:你是「應被聽取意見的人」。法官在訊問少年時,必須給你機會說話。你說的話會直接進入法官對「該給這孩子什麼保護處分」的判斷。少年司法不是看孩子做了什麼事就判什麼罰,而是要決定「對這個孩子未來最有幫助的處遇方式」是什麼,這個判斷需要家庭背景、成長環境、未來支持系統的資訊。誰最知道這些?你。但弔詭的是,多數家長進法庭就僵住了,等法官問才開口。法官沒主動問,你也不知道自己可以主動陳述,於是這條法律給你的權利就靜靜地浪費掉了。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是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程序中保障「家庭參與權」的程序權條款,要求審理期日法官訊問少年時,必須提供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本條與第 31 條(輔佐人選任)、第 34 條(不公開原則)及兒少權法第 5 條(兒少最佳利益)共同構成少年司法的家庭功能評估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陪孩子去少年法院,要說什麼才有用?

三件事最重要:孩子的成長背景與現在困境(不是替他找藉口,是讓法官看見他的全貌)、家庭的支持計畫(你打算怎麼幫他,例如轉學、找心理諮商、調整工作時間陪他)、社區或學校的配合資源(導師會持續輔導嗎、有沒有信任的牧師或社工)。內行人提示:法官最怕「家裡管不動所以才送來」這種家庭,最重視「家裡有具體計畫且有能力執行」的家庭。前者容易被裁安置或感化,後者多半留在家庭內處遇。

Q2我是阿嬤不是父母,可以發言嗎?

可以。本條的「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涵蓋實際照顧者,不限於法定代理人。如果父母不在或未實際照顧,由你帶孩子來,你就是這條規定的對象。但實務上書記官可能不清楚誰才是實際照顧者,建議開庭前由輔佐人具狀說明照顧關係,或開庭時主動向法官報告「我是少年的祖母,從小由我撫養」。內行人提示:附上戶籍謄本或學校聯絡簿上你的簽名紀錄等實際照顧的證明,會更有說服力。

Q3輔佐人是律師嗎?要錢嗎?

輔佐人不一定是律師,可以是少年的親屬、學校老師、社工或律師(第 31 條)。功能也不同於刑事辯護律師,是協助少年和家庭走過程序、向法院呈現對少年最有利資訊的角色。如果是律師擔任輔佐人會收費,但符合資力條件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免費)。內行人提示:少年事件不是越貴的律師越好,重點是「熟悉少年事件法和家事/兒少福利系統」的律師。一般刑案律師如果沒處理過少年事件,反而可能用對抗式策略傷害孩子。

Q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是什麼?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時,法官必須給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及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是強制規定不是裁量,剝奪此權構成程序瑕疵。

Q5什麼叫「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事實上承擔少年生活照顧責任之人,不限於法定代理人。含祖父母、其他親屬、實際照顧者,與法定代理人有同等陳述權。

Q6什麼是輔佐人?跟刑事辯護律師差在哪?

輔佐人依第 31 條選任,協助少年和家庭走過程序、向法院呈現對少年最有利資訊的角色,可為親屬、老師、社工或律師,與刑事辯護律師對抗式角色不同。

Q7陳述意見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強制性程序權,「應予」非「得予」。剝奪此權得依第 61 條抗告,是少年司法家庭參與原則的程序具體化。

Q8孩子要去少年法院,家長要怎麼準備陳述?

開庭前和輔佐人準備三段大綱:家庭背景與孩子現在困境、家庭支持計畫、社區或學校配合資源。寫下來,不臨場發揮。

Q9法官沒主動問家長,要怎麼爭取發言?

由輔佐人提請發言,或自己舉手請求並引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陳述後請書記官記明筆錄。

Q10如果法官完全不給陳述機會怎麼辦?

是程序瑕疵。可在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1 條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發回更為審理。

Q11請輔佐人要多少錢?沒錢怎麼辦?

律師擔任輔佐人會收費,一般行情 3-10 萬不等。符合資力條件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指派律師免費。也可選擇親屬、老師、社工擔任輔佐人不收費。

Q1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 vs 第 36-1 條差在哪?

36 條保障少年方(法定代理人/保護人/輔佐人)陳述、36-1 條保障被害方(被害人/法代)陳述。雙軌並行確保雙方意見都納入保護處分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刑事訴訟法被害人陳述key_difference第36-1條
與刑事訴訟法被害人陳述權保障家長與輔佐人陳述少年保護處分判準保障被害人就量刑與賠償表達意見前者是「家庭功能評估」、後者是「被害感受呈現」,目的不同
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1 條法定代理人/保護人/輔佐人陳述(站在少年方)36 條保障少年方家庭參與,36-1 條保障被害方意見納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陳述(站在被害方)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

與刑事訴訟法被害人陳述權
保障家長與輔佐人陳述少年保護處分判準
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1 條
法定代理人/保護人/輔佐人陳述(站在少年方)

刑事訴訟法被害人陳述

與刑事訴訟法被害人陳述權
保障被害人就量刑與賠償表達意見
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1 條

key_difference

與刑事訴訟法被害人陳述權
前者是「家庭功能評估」、後者是「被害感受呈現」,目的不同
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1 條
36 條保障少年方家庭參與,36-1 條保障被害方意見納入

第36-1條

與刑事訴訟法被害人陳述權
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1 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陳述(站在被害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少年法第 22 条の 5(保護者の意見聴取)
韓國소년법 제25조의2(보호자의 의견 진술 기회)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未成年人案件法定代理人到場與意見陳述)
德國JGG § 67 Abs. 1(Anhörung der Erziehungsberechtigten im Jugendverfahren)
法國Code de la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 articles L.412-1 et L.423-7(audition des représentants légaux)
美國In re Gault, 387 U.S. 1 (1967) + state juvenile court rules(due process rights of parents in juvenile procee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510119 制定)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與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以陳述意見之機會。

(0600430 全文修正)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與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以陳述意見之機會。

(0861002 全文修正)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與」修改為「予」,文字修正。   二、對於少年之訊問,不僅限於「陳述意見」,為免誤解,故將「少年」刪除。

  • 期日名詞
  • 訊問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0510119 制定)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與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以陳述意見之機會。

(0600430 全文修正)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與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以陳述意見之機會。

(0861002 全文修正)

一、「與」修改為「予」,文字修正。   二、對於少年之訊問,不僅限於「陳述意見」,為免誤解,故將「少年」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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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