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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院台廳刑一字第 02681 號
要旨
各法院於提解人犯或少年出庭、還押或還所收容,應注意說明
主旨
各法院於提解人犯或少年出庭、還押或還所收容,應注意說明二、三所列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院部第一○一次業務會談結論辦理。
二 法院於提解人犯出庭、還押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提解人犯出庭除有法官須臨時開庭等特殊狀況外,於上午出庭者,法警應於前一日下班前,送達提票至監所;如係下午出庭,則應於當日午前送達。
(二) 提訊重刑人犯時,應於提票上載明「被提訊人為重刑犯,應嚴防脫逃或其他意外事故」意旨,促請執行提解之法警注意戒護。執行提解之法警對重刑人犯,除使用手銬外,並應加用腳鐐或聯鎖等戒具,惟應注意被提訊人之安全。如有加強戒護之必要時,應請求憲警單位支援。
(三) 被提訊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應注意戒護並加用腳鐐或聯鎖等戒具。
(四) 基於職權與責任劃分之原則,執行提解之法警,於點收監所移交之人犯後,應施用自備之戒具,其需協助者,應請監所給予適當之協助。
(五) 執行提解之法警於人犯上警備車前,除應清點人數及檢查戒具有無障礙外,並應再使用金屬探測器確實依規定對人犯身上詳加複檢。(六) 提解人犯之警備車應駛入監所大門內適當地點,俟監所大門及車道間各鐵門關閉妥當,並配合監所戒護人員於警備車前後及車門口妥為布置警戒後,始令人犯上下車。惟警備車如無法駛入大門內,應於監所內適當之地點交接人犯;並於提解人犯上下車時,請監所加派戒護警力巡查大門外有無可疑人物及車輛,以策安全。
(七) 法警提解人犯上下車後,應隨時注意人犯舉動,嚴禁交談,站立或離開座位,並嚴禁人犯丟擲物品、紙條。下車前對人犯之戒具應實施複檢。
(八) 警備車行經路線應予保密,並應直接解送法院候審室或監所,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 (如加油、如廁等) 作停留。車行間遇紅綠燈、交通擁擠有停車、慢行之必要時,應注意人犯是否有起立開窗、接物、丟物、比手勢等動作,如有應加喝止,途中並應注意有無可疑人車尾隨。警備車內應裝置通訊設備 (如行動電話、對講機等) ,如遇緊急清況時,應就近向憲警單位請求支援。
(九) 警備車於出發前,法警應先行檢視車內各門鎖、鐵窗有否遭受破壞及預藏兇器、刀片或其他足以開啟戒具等違禁物品。提解人犯時,除準備必要之戒具外,應配戴警笛、警棍或鎮暴用瓦斯槍,平均分坐於車前座及車後座,嚴密監視。
(十) 法警於人犯提訊時,應禁止人犯與親友交談,遞送物品,如有必要時,並檢視候訊室有否藏匿兇器、刀片或其他足以開啟戒具等違禁物品。
三 法院於提解少年出庭、還所收容時,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