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3 條(審理筆錄之製作)

快速跳轉

審理期日,書記官應隨同法官出席,製作審理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3 條規定書記官應隨同法官出席審理期日並製作審理筆錄,使其成為非公開審理下抗告與救濟的唯一證據。

Q · 少年法庭開庭時的筆錄是誰做、可以拿來幹嘛?

書記官製作,是日後抗告閱卷唯一證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3 條,書記官應隨同法官出席審理期日並製作審理筆錄。由於少年事件審理不公開(第 34 條),這份筆錄是日後抗告(第 61 條 10 日內)、聲請閱卷、主張程序瑕疵的唯一官方證據。開庭當場主動把關筆錄記載,比事後爭執有效一百倍。

深度解讀

審理筆錄看起來只是行政流程,實際上是你未來能否翻盤的關鍵憑證。這條規定書記官必須隨同法官出席、製作審理筆錄。為什麼重要?因為少年事件的審理不公開(第34條),外人無法旁聽,如果開庭過程中法官、調查官、輔佐人說了什麼、少年怎麼回答、家長怎麼陳述,全部只能靠這份筆錄留下紀錄。日後如果你要聲請抗告、要主張程序違法、要證明某個重要事實有被陳述卻沒被採納,你能拿出的就只有這份筆錄。但筆錄不是錄音逐字稿,書記官會做摘要式記載,可能漏掉或扭曲關鍵細節。內行人都知道:開庭時要請輔佐人盯緊書記官的記載,重要陳述要當場確認「請問書記官有記錄到剛剛這段嗎」,必要時要請求補充記載。事後想改幾乎不可能,當場是你唯一的機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3 條規定:「審理期日,書記官應隨同法官出席,製作審理筆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