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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2 條(審理期日之傳喚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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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定審理期日。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2. 2.少年法院指定審理期日時,應考慮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準備審理所需之期間。但經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得及時開始審理。
  3. 3.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傳喚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2 條規範審理期日傳喚程序:法院應定期日、傳喚少年與法定代理人、通知輔佐人,並考慮準備期間。

Q · 我收到少年法院審理期日通知,時間太緊根本來不及準備怎麼辦?

立即書面聲請延期,本條給你準備時間的法定保障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2 條第 2 項,少年法院指定審理期日時應考慮少年、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準備審理所需之期間,這是法院的法定義務不是恩惠。準備時間不足時可立即書面向少年法院聲請延期,並具體說明準備事項(如輔佐人需調閱卷宗、安排心理評估、聯絡學校了解狀況等)。但若你與法定代理人同意及時開始審理(如孩子要出國念書),第 2 項但書也允許跳過準備期間。

深度解讀

審理期日不是法院想開就開、想叫誰來就叫誰來。這條規定了少年事件的「正式開庭」三件事:必須事先定期日、必須傳喚少年和家長並通知輔佐人、必須給準備時間。為什麼「準備時間」這條這麼重要?因為少年事件常被當事人忽視,很多家長以為「就是去聽法官講話」,沒準備就到庭,結果輔佐人來不及調閱資料、家長講不清楚孩子的狀況、少年自己也搞不懂程序。法院應該主動考量這個準備期間,這是程序公平的基礎。第三項準用第21條的傳喚程序,代表少年事件的傳喚有刑事訴訟法的莊嚴度,不是隨便寄個通知就算。如果你收到審理期日通知,覺得時間太緊根本來不及準備,這條給你抗辯空間:法院應該考量你的準備時間,你可以主動聲請延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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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2 條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定審理期日。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