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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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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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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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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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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2 條
(審理期日之傳喚及通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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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法院審理事件應定審理
期日
。審理期日應
傳喚
少年、少年之
法定代理人
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
輔佐人
。
少年法院指定審理期日時,應考慮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準備審理所需之期間。但經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得及時開始審理。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
之規定,於第一項傳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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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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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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