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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2 條(審理期日之傳喚及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定審理期日。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2. 少年法院指定審理期日時,應考慮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準備審理所需之期間。但經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得及時開始審理。
  3.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傳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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