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2 條(審理期日之傳喚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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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2 條規範審理期日傳喚程序:法院應定期日、傳喚少年與法定代理人、通知輔佐人,並考慮準備期間。
Q · 我收到少年法院審理期日通知,時間太緊根本來不及準備怎麼辦?
立即書面聲請延期,本條給你準備時間的法定保障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2 條第 2 項,少年法院指定審理期日時應考慮少年、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準備審理所需之期間,這是法院的法定義務不是恩惠。準備時間不足時可立即書面向少年法院聲請延期,並具體說明準備事項(如輔佐人需調閱卷宗、安排心理評估、聯絡學校了解狀況等)。但若你與法定代理人同意及時開始審理(如孩子要出國念書),第 2 項但書也允許跳過準備期間。
深度解讀
審理期日不是法院想開就開、想叫誰來就叫誰來。這條規定了少年事件的「正式開庭」三件事:必須事先定期日、必須傳喚少年和家長並通知輔佐人、必須給準備時間。為什麼「準備時間」這條這麼重要?因為少年事件常被當事人忽視,很多家長以為「就是去聽法官講話」,沒準備就到庭,結果輔佐人來不及調閱資料、家長講不清楚孩子的狀況、少年自己也搞不懂程序。法院應該主動考量這個準備期間,這是程序公平的基礎。第三項準用第21條的傳喚程序,代表少年事件的傳喚有刑事訴訟法的莊嚴度,不是隨便寄個通知就算。如果你收到審理期日通知,覺得時間太緊根本來不及準備,這條給你抗辯空間:法院應該考量你的準備時間,你可以主動聲請延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少年名詞
- 期日名詞
- 傳喚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1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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