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1 條(傳喚與通知書之內容)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規定,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到場,傳喚須用通知書並記載事由與強制同行警告,且應提前通知輔佐人。
Q · 收到少年法院的傳喚通知書,一定要去嗎?沒先聯絡輔佐人會怎樣?
要去,否則會被強制同行;且輔佐人有權被提前通知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傳喚須用記載「事由、應到場日時處所、不到場得強制同行」並經法官或少年調查官簽名的通知書,具法定強制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將依第 22 條發同行書強制到場。但第二項同時規定,調查的日、時、處所應於相當期日前通知少年的輔佐人,已選任輔佐人卻未獲通知即進行調查,程序合法性可被挑戰。
深度解讀
你以為法院找你兒子去「談一下」,是非正式的關心。錯了。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只要認為調查需要,就可以發出正式的「傳喚」通知書,要你和孩子到指定的時間地點報到。這張通知書不是邀請函,是有強制力的法律文書:上面會明白寫「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意思是不去後果是被警察強制押來。但這條同時也藏著一把保護傘:第二項規定,調查的日期時間地點,必須在「相當期日前」通知少年的輔佐人。換句話說,如果你已經幫孩子選任了輔佐人(律師或其他協助者),法院不能突襲式叫你孩子去談話,必須提前讓輔佐人知道,給輔佐人時間準備、到場陪同。很多家長收到通知書直接帶孩子去報到,沒有先聯絡輔佐人,等於主動放棄了一道重要的程序保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少年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傳喚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被傳喚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同行名詞
- 送達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