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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1 條(傳喚與通知書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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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2. 2.前項調查,應於相當期日前將調查之日、時及處所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3. 3.第一項之傳喚,應用通知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其由少年調查官傳喚者,由少年調查官簽名︰ 一、被傳喚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
  4. 4.傳喚通知書應送達於被傳喚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規定,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到場,傳喚須用通知書並記載事由與強制同行警告,且應提前通知輔佐人。

Q · 收到少年法院的傳喚通知書,一定要去嗎?沒先聯絡輔佐人會怎樣?

要去,否則會被強制同行;且輔佐人有權被提前通知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傳喚須用記載「事由、應到場日時處所、不到場得強制同行」並經法官或少年調查官簽名的通知書,具法定強制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將依第 22 條發同行書強制到場。但第二項同時規定,調查的日、時、處所應於相當期日前通知少年的輔佐人,已選任輔佐人卻未獲通知即進行調查,程序合法性可被挑戰。

深度解讀

你以為法院找你兒子去「談一下」,是非正式的關心。錯了。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只要認為調查需要,就可以發出正式的「傳喚」通知書,要你和孩子到指定的時間地點報到。這張通知書不是邀請函,是有強制力的法律文書:上面會明白寫「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意思是不去後果是被警察強制押來。但這條同時也藏著一把保護傘:第二項規定,調查的日期時間地點,必須在「相當期日前」通知少年的輔佐人。換句話說,如果你已經幫孩子選任了輔佐人(律師或其他協助者),法院不能突襲式叫你孩子去談話,必須提前讓輔佐人知道,給輔佐人時間準備、到場陪同。很多家長收到通知書直接帶孩子去報到,沒有先聯絡輔佐人,等於主動放棄了一道重要的程序保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少年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傳喚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被傳喚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同行名詞
  • 送達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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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規定:「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