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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21傳喚與通知書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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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2. 2.前項調查,應於相當期日前將調查之日、時及處所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3. 3.第一項之傳喚,應用通知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其由少年調查官傳喚者,由少年調查官簽名︰ 一、被傳喚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
  4. 4.傳喚通知書應送達於被傳喚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規定,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到場,傳喚須用通知書並記載事由與強制同行警告,且應提前通知輔佐人。

Q · 收到少年法院的傳喚通知書,一定要去嗎?沒先聯絡輔佐人會怎樣?

要去,否則會被強制同行;且輔佐人有權被提前通知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傳喚須用記載「事由、應到場日時處所、不到場得強制同行」並經法官或少年調查官簽名的通知書,具法定強制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將依第 22 條發同行書強制到場。但第二項同時規定,調查的日、時、處所應於相當期日前通知少年的輔佐人,已選任輔佐人卻未獲通知即進行調查,程序合法性可被挑戰。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院找你兒子去「談一下」,是非正式的關心。錯了。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只要認為調查需要,就可以發出正式的「傳喚」通知書,要你和孩子到指定的時間地點報到。這張通知書不是邀請函,是有強制力的法律文書:上面會明白寫「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意思是不去後果是被警察強制押來。但這條同時也藏著一把保護傘:第二項規定,調查的日期時間地點,必須在「相當期日前」通知少年的輔佐人。換句話說,如果你已經幫孩子選任了輔佐人(律師或其他協助者),法院不能突襲式叫你孩子去談話,必須提前讓輔佐人知道,給輔佐人時間準備、到場陪同。很多家長收到通知書直接帶孩子去報到,沒有先聯絡輔佐人,等於主動放棄了一道重要的程序保護。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為少年保護事件調查的傳喚程序規範,要求傳喚以法定格式通知書為之、賦予不到場時的強制同行效力,並課予提前通知輔佐人的義務,兼具強制力與程序保護雙重性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到少年法院的通知書一定要去嗎?

是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的傳喚有法定強制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會被法官發同行書(第 22 條)由司法警察強制押到法院。但有住院、考試、出國等正當理由時,可提前書面說明並聲請改期;提前請假附證明會被視為配合程序的表現。

Q2通知書上沒寫「事由」可以拒絕去嗎?

嚴格說不能直接拒絕,但可書面向法院要求補正後再到場,因為第 21 條第三項明定通知書須記載事由。實務上更常見先電話向承辦書記官問清事由並記下對話時間內容,再決定是否書面要求補正。

Q3已經選輔佐人了,法院沒通知輔佐人就叫我兒子去談,這樣可以嗎?

程序上不可以。第 21 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應於相當期日前將調查之日、時、處所通知少年之輔佐人。法院未通知輔佐人即進行調查,其程序合法性可被挑戰,所取得之陳述在後續程序可能被質疑;發現瑕疵時輔佐人應以書面(非電話)提出,書面紀錄是日後抗告的核心證據。

Q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是什麼?

少年保護事件調查的傳喚程序規範,傳喚須用通知書、不到場得強制同行,並須提前通知輔佐人。

Q5少年傳喚通知書要記載哪些事項?

被傳喚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住居所、事由、應到場日時處所、不到場得強制同行警告,並由法官或少年調查官簽名。

Q6什麼是少年程序的輔佐人?

協助少年、得到場陪同並表示意見之人,可為律師或其他適當之人,本條第二項要求法院須提前通知輔佐人。

Q7傳喚和同行有什麼不同?

傳喚是以通知書命到場,同行是不到場時由司法警察強制其到場的後續處分(第 22 條)。

Q8收到少年法院傳喚通知書該怎麼做?

先查四項記載與簽名是否齊全→確認期日是否充裕→轉交並確認輔佐人已獲通知→輔佐人陪同到場。

Q9少年傳喚怎麼請假改期?

於指定日前以書面向法院說明正當理由(住院、應考、不可抗力)並附證明,聲請改期。

Q10怎麼確認法院有通知輔佐人?

以書面(非電話)向承辦書記官確認並要求回覆,留存書面紀錄作為日後爭點證據。

Q11通知書記載不全怎麼主張?

書面向法院要求補正缺載事項(如事由、簽名),並記錄法院補充說明的時間與內容。

Q12少年傳喚 vs 成人刑事傳喚差在哪?

本條多了第二項提前通知輔佐人的程序保護,刑訴第 71 條成人傳喚無此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少事法第21條傳喚刑訴第71條成人傳喚少事法第18條之1警察通知
啟動主體少年法院法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強制效力不到場得強制同行(第22條)不到場得拘提不到場得報請法院強制同行
輔佐人保護應提前通知輔佐人無對應規定依少年程序保護準用
程序階段少年法院調查/審理偵查/審判警察調查階段

少事法第21條傳喚

啟動主體
少年法院法官/少年調查官
強制效力
不到場得強制同行(第22條)
輔佐人保護
應提前通知輔佐人
程序階段
少年法院調查/審理

刑訴第71條成人傳喚

啟動主體
法官/檢察官
強制效力
不到場得拘提
輔佐人保護
無對應規定
程序階段
偵查/審判

少事法第18條之1警察通知

啟動主體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強制效力
不到場得報請法院強制同行
輔佐人保護
依少年程序保護準用
程序階段
警察調查階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少年法 第11条(呼出し及び同行状)
韓國소년법 제13조(소환 및 동행영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510119 制定)

少年法庭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審理期日,應傳喚之。   前二項之傳喚,應用通知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推事簽名。   一、被傳喚人之姓名、性別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   傳喚通知書,應送達於被傳喚人。

(0600430 全文修正)

少年法庭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審理期日,應傳喚之。   前二項之傳喚,應用通知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推事簽名:   一、被傳喚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   傳喚通知書應送達於被傳喚人。

(0861002 全文修正)

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前項調查,應於相當期日前將調查之日、時及處所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第一項之傳喚,應用通知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其由少年調查官傳喚者,由少年調查官簽名:   一、被傳喚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   傳喚通知書應送達於被傳喚人。

立法理由一、為使少年調查官能充分發揮本法第九條規定之職責,故增訂賦予少年調查官亦有傳喚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之權責。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調查程序之傳喚,故第二項作文字修正,使文義明確,以資配合。   三、本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已許少年在調查中得選任輔佐人,為期輔佐人能充分發揮保障少年人權之功能,故第二項增訂調查時,應於相當期日前通知輔佐人到場,較為周延。   四、第一項「少年法庭」修正為「少年法院」,第三項「推事」修正為「法官」。

  • 少年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傳喚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被傳喚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同行名詞
  • 送達名詞
(0510119 制定)

少年法庭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審理期日,應傳喚之。   前二項之傳喚,應用通知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推事簽名。   一、被傳喚人之姓名、性別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   傳喚通知書,應送達於被傳喚人。

(0600430 全文修正)

少年法庭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審理期日,應傳喚之。   前二項之傳喚,應用通知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推事簽名:   一、被傳喚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   傳喚通知書應送達於被傳喚人。

(0861002 全文修正)

一、為使少年調查官能充分發揮本法第九條規定之職責,故增訂賦予少年調查官亦有傳喚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之權責。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調查程序之傳喚,故第二項作文字修正,使文義明確,以資配合。   三、本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已許少年在調查中得選任輔佐人,為期輔佐人能充分發揮保障少年人權之功能,故第二項增訂調查時,應於相當期日前通知輔佐人到場,較為周延。   四、第一項「少年法庭」修正為「少年法院」,第三項「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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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規定:「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