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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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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智慧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1 條
(傳喚與通知書之內容)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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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法院法官或
少年調查官
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
傳喚
少年、少年之
法定代理人
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前項調查,應於相當
期日
前將調查之日、時及處所通知少年之
輔佐人
。
第一項之傳喚,應用
通知書
,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其由少年調查官傳喚者,由少年調查官簽名︰ 一、
被傳喚人
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
住居所
。 二、事由。 三、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
同行
。
傳喚通知書應
送達
於被傳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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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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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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