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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1 條(傳喚與通知書之內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2. 前項調查,應於相當期日前將調查之日、時及處所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3. 第一項之傳喚,應用通知書,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其由少年調查官傳喚者,由少年調查官簽名︰ 一、被傳喚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同行
  4. 傳喚通知書應送達於被傳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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