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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90004980 號
要旨
提示各法院應注意遵守少年事件處理法調查不公開及保密之規定,少年調查官不得將少年事件之調查及報告逕交付他人或同意他人隨同辦理,如需他人協助執行保護處分應取得少年法院(庭)同意,且應先行告知及徵得兒童或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之同意始得允許大學實習生在場觀摩
主旨
為保障受法院調查或執行處分少年權益,提示各法院辦理招收大學實習生來院觀摩學習或委請少年輔導志工協助執行業務時之注意事項如說明,惠請轉知所屬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各法院辦理旨揭事項時,應注意遵守少年事件處理法調查不公開及保密之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 條、第 83 條、第 83 條之 1 規定參照)。
二、少年事件之調查,應由少年調查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9 條規定進行調查及提出附具建議之報告,不得逕交付他人或同意他人隨同辦理。
三、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處分,如有交付他人協助辦理之需要,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0 條第 3 項、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向少年法院(庭)提出交付適當之人執行意見,經少年法院(庭)同意後,始得交請他人協助案件之執行。
四、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允許大學實習生在場觀摩會談、輔導或訪視等業務前,應告知兒童或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徵得同意。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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