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三字第 1010023760 號
要旨
法院辦理法治教育、與民有約或其他與審判有關的活動時,應注意少年或當事人隱私權的問題,並避免對其造成損害,相關活動計畫亦應適時對外公開,使民眾及學生得以周知及參與
主旨
為保障受法院調查或執行處分少年及家事事件當事人(含關係人)隱私權及個人資料,法院辦理法治教育、與民有約及其他關涉審判活動時,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少年之調查及審理程序、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原則均為不公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 條及家事事件法第 9 條分別定有明文。其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 條規定:「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所謂「其他相當之人」,係指與前開列舉人員屬性相當之人而言。各法院辦理法治教育、與民有約或相類關涉審判活動時,應遵守上述規定,以免損及少年、當事人(含關係人)之隱私權。相關活動計畫,並應適時對外公開,俾民眾、學生廣為周知,使有意願者均有平等參與之機會,避免因人設事,遭致議論或誤解。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及少年及家事業務令函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