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9 條(程序之不公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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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隱私、名譽
Exc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II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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