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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9 條(程序之不公開)

  1. 1.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2. 2.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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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9 條規定家事程序不公開審理,三款例外:合意、利害關係人聲請、法律別有規定。

Q · 離婚開庭外人可以進來旁聽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9 條,家事事件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例外有三:當事人雙方合意且不妨礙公序良俗、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聲請、法律另有規定。法官也可裁量讓「對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三道閘門是設計,不是黑箱:保護你在法庭上敢說真話的條件。

白話解讀

電視上看到的法庭劇,旁聽席坐滿了記者和路人。那是刑事法庭。家事法庭完全相反:門是關上的。你跟配偶的離婚攻防、你揭露對方外遇的證據、你痛哭著說出被家暴的細節,這些內容不會有陌生人坐在旁邊聽。法律把家事法庭設為「不公開」,不是為了隱瞞什麼,是為了讓你在法庭上敢說真話。離婚裡有太多你不想讓鄰居知道的事。如果你知道隔壁鄰居可以走進來旁聽你的監護權攻防,你還敢把所有事實攤出來嗎?但這道門不是完全鎖死的:雙方同意、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聲請、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時候,可以開放旁聽。法官也可以讓「對事件無妨礙的人」進來。這個彈性是刻意設計的。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為家事程序不公開審理的總則性規範,將憲法第 82 條「審判公開原則」於家事案件創設例外。本條建立三款合法旁聽閘門(合意、利害關係第三人聲請、法律別有規定)與一個裁量入口(無妨礙之人),目的在保護家庭隱私與當事人陳述真實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離婚開庭可以帶家人進去嗎?

原則上不行,因為家事法庭不公開。但如果你的家人屬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例如成年子女涉及贍養費或繼承問題),可以聲請旁聽。或者如果雙方都同意,法官應許旁聽。如果你只是想要精神支持,可以聲請讓一位親友以「無妨礙之人」身分陪同,但是否准許由法官裁量。內行人提示:與其帶家人進法庭,不如讓律師或社工陪同。法官對專業人士的陪同通常比較寬容,對親友的旁聽則比較謹慎。

Q2離婚判決書會被別人查到嗎?

會,但看不出是誰。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會公開判決書全文,但家事案件的當事人姓名、身分資料依法會遮蔽處理。所以別人可以看到判決理由和法律見解,但不會知道是你的案子。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自己的判決書遮蔽不完整(例如從地址或其他細節可以推斷出身分),可以向法院聲請補充遮蔽。這種情況偶爾會發生,主動檢查一次比較安心。

Q3家事事件法第 9 條是什麼?

規範家事程序不公開審理的總則性條文,設計三款合法旁聽例外與一個法官裁量入口,是家事隱私保護的總開關。

Q4為什麼家事法庭要不公開?

保護當事人在最私密家庭事務上的隱私(外遇、家暴、收入、精神狀況),讓真話有出現條件;同時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

Q5什麼是「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判決結果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的非當事人,例如涉及繼承利益的成年子女、共同保證人,不是情感或道德上的利害關係。

Q6什麼是「無妨礙之人」?

在場不致妨礙程序進行、無利益衝突的人,由法官裁量准許旁聽,典型例子是陪同你的社工、心理諮商師、家庭暴力倡議者。

Q7怎麼讓專業人士陪同我出庭?

庭前以書狀向法官聲請以「無妨礙之人」身分入庭,附上陪同人專業資格與必要性說明(例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需諮商師陪同)。

Q8對方帶人試圖旁聽怎麼辦?

當場向審判長反映該人非當事人、無利害關係,請求排除。法官有權拒絕無關人士進入或要求離庭。

Q9怎麼確認判決書姓名遮蔽完整?

判決上傳裁判書系統後,主動以姓名與地址檢索自己案件,若仍可辨識出身分,向法院書狀聲請補充遮蔽。

Q10聲請旁聽要繳什麼費用?

利害關係第三人聲請旁聽屬於程序聲請,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77-19 條收費,目前一聲請新台幣 500 元。

Q11家事不公開 vs 民事公開差在哪?

民事原則公開、家事原則不公開。家事程序門關著、姓名遮蔽;民事除少數例外都全程公開,判決書當事人姓名顯示。

Q12家事不公開 vs 刑事附帶民事差在哪?

家事就算涉及家暴也走家事程序不公開;如果家暴案件走刑事附帶民事,刑事部分公開、附帶民事跟隨刑事亦公開。請律師評估走家事或刑附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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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33条(非公開審判の原則)
🇰🇷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10조(가사사건의 비공개 심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37條(涉及個人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
🇩🇪 德國FamFG § 170 i.V.m. GVG § 170(Familiensachen sind nichtöffentlich)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074(débats en chambre du conseil en matière familiale)
🇺🇸 美國Varies by state; e.g., Cal. Fam. Code § 214(authority to exclude public from family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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