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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9 條(程序之不公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2.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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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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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家事事件法第9條的內容。家事事件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例如離婚、撫養權、財產分配等等。根據這個法規,家事事件的審理程序是不公開的,也就是說一般人不能進入法庭旁聽。但是,如果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審判長或法官可以許可旁聽: 1. 當事人同意,且不會影響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 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並提出聲請。 3. 法律有別的規定。 如果審判長或法官認為沒有影響的人旁聽也沒有問題,也可以許可他們進入法庭旁聽。 舉個例子,如果一對夫妻因為離婚而產生糾紛,他們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並且在法庭上進行審理。根據家事事件法第9條,這個審理程序是不公開的,一般人不能進入法庭旁聽。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同意讓他們的家人進入法庭旁聽,並且不會影響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那麼審判長或法官可以許可他們進入法庭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