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9 條規定家事程序不公開審理,三款例外:合意、利害關係人聲請、法律別有規定。
Q · 離婚開庭外人可以進來旁聽嗎?
不行。家事法庭原則上不公開
依家事事件法第 9 條,家事事件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例外有三:當事人雙方合意且不妨礙公序良俗、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聲請、法律另有規定。法官也可裁量讓「對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三道閘門是設計,不是黑箱:保護你在法庭上敢說真話的條件。
電視上看到的法庭劇,旁聽席坐滿了記者和路人。那是刑事法庭。家事法庭完全相反:門是關上的。你跟配偶的離婚攻防、你揭露對方外遇的證據、你痛哭著說出被家暴的細節,這些內容不會有陌生人坐在旁邊聽。法律把家事法庭設為「不公開」,不是為了隱瞞什麼,是為了讓你在法庭上敢說真話。離婚裡有太多你不想讓鄰居知道的事。如果你知道隔壁鄰居可以走進來旁聽你的監護權攻防,你還敢把所有事實攤出來嗎?但這道門不是完全鎖死的:雙方同意、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聲請、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時候,可以開放旁聽。法官也可以讓「對事件無妨礙的人」進來。這個彈性是刻意設計的。
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為家事程序不公開審理的總則性規範,將憲法第 82 條「審判公開原則」於家事案件創設例外。本條建立三款合法旁聽閘門(合意、利害關係第三人聲請、法律別有規定)與一個裁量入口(無妨礙之人),目的在保護家庭隱私與當事人陳述真實性。
原則上不行,因為家事法庭不公開。但如果你的家人屬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例如成年子女涉及贍養費或繼承問題),可以聲請旁聽。或者如果雙方都同意,法官應許旁聽。如果你只是想要精神支持,可以聲請讓一位親友以「無妨礙之人」身分陪同,但是否准許由法官裁量。內行人提示:與其帶家人進法庭,不如讓律師或社工陪同。法官對專業人士的陪同通常比較寬容,對親友的旁聽則比較謹慎。
會,但看不出是誰。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會公開判決書全文,但家事案件的當事人姓名、身分資料依法會遮蔽處理。所以別人可以看到判決理由和法律見解,但不會知道是你的案子。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自己的判決書遮蔽不完整(例如從地址或其他細節可以推斷出身分),可以向法院聲請補充遮蔽。這種情況偶爾會發生,主動檢查一次比較安心。
規範家事程序不公開審理的總則性條文,設計三款合法旁聽例外與一個法官裁量入口,是家事隱私保護的總開關。
保護當事人在最私密家庭事務上的隱私(外遇、家暴、收入、精神狀況),讓真話有出現條件;同時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
判決結果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的非當事人,例如涉及繼承利益的成年子女、共同保證人,不是情感或道德上的利害關係。
在場不致妨礙程序進行、無利益衝突的人,由法官裁量准許旁聽,典型例子是陪同你的社工、心理諮商師、家庭暴力倡議者。
庭前以書狀向法官聲請以「無妨礙之人」身分入庭,附上陪同人專業資格與必要性說明(例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需諮商師陪同)。
當場向審判長反映該人非當事人、無利害關係,請求排除。法官有權拒絕無關人士進入或要求離庭。
判決上傳裁判書系統後,主動以姓名與地址檢索自己案件,若仍可辨識出身分,向法院書狀聲請補充遮蔽。
利害關係第三人聲請旁聽屬於程序聲請,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77-19 條收費,目前一聲請新台幣 500 元。
民事原則公開、家事原則不公開。家事程序門關著、姓名遮蔽;民事除少數例外都全程公開,判決書當事人姓名顯示。
家事就算涉及家暴也走家事程序不公開;如果家暴案件走刑事附帶民事,刑事部分公開、附帶民事跟隨刑事亦公開。請律師評估走家事或刑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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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立法理由一、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爰訂定第一項本文,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當事人對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事件合意公開,或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審判長或法官應准其旁聽,以保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程序主體地位。又審判長或法官准許旁聽之處分,為程序進行中之處分,自不得聲明不服。 二、家事事件範圍廣泛,裁判效力間有兼及於第三人(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確認婚姻存在不存在之訴所為之判決對第三人亦發生效力;又如因非訟事件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等均是),是為確保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到場旁聽、閱覽卷宗或辯論時在場等程序主體權,並兼顧家事程序之特性,對無妨礙之人宜適當公開,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但書之立法例,賦予審判長或法官裁量權,得准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一、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爰訂定第一項本文,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當事人對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事件合意公開,或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審判長或法官應准其旁聽,以保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程序主體地位。又審判長或法官准許旁聽之處分,為程序進行中之處分,自不得聲明不服。 二、家事事件範圍廣泛,裁判效力間有兼及於第三人(例如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確認婚姻存在不存在之訴所為之判決對第三人亦發生效力;又如因非訟事件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等均是),是為確保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到場旁聽、閱覽卷宗或辯論時在場等程序主體權,並兼顧家事程序之特性,對無妨礙之人宜適當公開,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十八條但書之立法例,賦予審判長或法官裁量權,得准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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