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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8 條(法官遴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
  2. 前項法官之遴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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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家事事件法第8條,其中提到處理家事事件的法官必須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這樣的法官遴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司法院來定。 簡單來說,就是當有家事事件需要法官處理時,必須選擇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的法官來處理。這樣的法官的遴選資格、方式、任期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來定。例如,當有夫妻離婚的家事事件需要處理時,就必須選擇具有相關學識、經驗並尊重多元文化的法官來處理,以確保公正性和尊重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