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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司一字第 1140500453 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釋示放寬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得獨任辦理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範圍及期間,是否涵括家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一案

主旨

有關貴廳函請本廳就放寬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得獨任辦理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範圍及期間,是否涵括家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114 年 4 月 17 日廳少家三字第 1140400400 號函。

二、考量家事事件具有涉及家庭關係及親屬法律事務之特殊性質,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家事事件法第 8 條第 1 項參照)。而候補法官擔任法官年資尚短、辦案經驗較有不足,是本院前以 114 年3 月 19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315 號函調整放寬候補法官得獨任辦理事務之範圍及期間,僅及於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未涵括家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

正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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