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7條規定,同一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之劃分,以及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均由司法院定之。
Q · 家事案件該去哪個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跟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怎麼分?
由司法院以行政命令統一劃分
依家事事件法第7條,同一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的處理權限劃分,原則上由司法院以行政命令統一規定。同一地方法院內的家事法庭與民事庭,其事務分配也由司法院決定。這條的設計是把技術性、會隨組織調整變動的劃分規則,授權給司法院靈活處理,不必每次都修法。
台灣有兩種法院可能處理你的家事案件:少年及家事法院(專門處理家事和少年事件的獨立法院),以及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一般法院裡的專責單位)。問題來了:某些案件到底該歸誰處理?一個家暴案件牽涉保護令(家事)和傷害罪(刑事),界線在哪?一件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財產分割,該歸家事庭還是民事庭?這條把這種灰色地帶的劃分權交給司法院統一規定,避免兩個法院互踢皮球或搶案件。同一個地方法院裡面,家事法庭跟民事庭之間怎麼分工,也是司法院說了算。你不需要背這些規則,但你需要知道:如果你的案件被某個法庭說「這不歸我管」,不代表你沒有權利,只是你要找對門。
家事事件法第7條為家事案件處理權限劃分的授權條款,將兩種劃分權集中授予司法院:其一為同一地區內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之處理權限分配;其二為同一地方法院內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此條為家事案件分流機制的最高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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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對方說的是「管轄」問題(該去哪個地區的法院)還是「處理權限」問題(該去家事庭還是民事庭)。如果是後者,本條規定由司法院統一劃分。請法院服務處協助查詢適用規定,或請律師代為確認。內行人提示:如果案件在同一法院的兩個庭之間推來推去,這屬於法院內部事務分配問題,法院有義務自行解決,你可以書面請求法院依職權處理。
功能上幾乎一樣,差別在組織形式。少年及家事法院是獨立設立的專責法院(目前只有部分地區有),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是一般法院裡的專責庭別。審理的案件類型相同,適用的程序法也相同。內行人提示:在有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區,家事案件原則上應向該法院提出。但如果你不小心向地方法院提了,法院會依第6條移送,不會因此駁回你的聲請。
授權司法院統一劃分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之處理權限、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是家事案件分流的最高授權條款。
處理權限指何種法院或庭別可受理某類案件(縱向歸屬),管轄指地區歸屬(橫向歸屬);前者多為強行規定,後者多有合意空間。
立法者把劃分規則的決定權,從法律明文改成授權司法院以行政命令決定,目的是讓組織配置調整保有彈性。
先確認案件類型(依第3條分類)+ 查所在地區是否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有則向該法院、無則向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遞狀。
依本法第6條法院應依職權移送,不會駁回。可主張依第7條請法院確認處理權限歸屬,或請法院服務處協助查詢司法院規定。
司法院官網的行政規則資料庫或法規檢索系統,或請法院服務處協助;實務上多由律師代為確認。
屬法院內部事務分配問題,書面請求法院依職權依本條第二項及司法院相關規定自行確認,法院有義務解決不可推卸於當事人。
第7條處理權限是「哪一類法院或哪一庭」可受理(縱向),第5條管轄是「哪一個地區的法院」可受理(橫向),兩者平行運作。
第7條規範劃分依據(由司法院定之),第6條規範劃分結果出現錯誤時的補救機制(法院應依職權移送),兩條互為配套。
家事庭審理離婚、繼承等家事事件;少年法庭審理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少年及家事法院兩種都受理,地方法院則分屬不同庭別。
| 比較面向 | 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
| 組織形式 | 獨立設立的專責法院 | 地方法院內的專責庭別 |
| 設立地區 | 目前僅高雄等少數地區 | 全國各地方法院皆有設置 |
| 受理案件範圍 | 家事事件 + 少年事件 | 家事事件(少年事件由少年法庭) |
| 適用程序法 | 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 家事事件法 |
| 上訴審 | 高等法院家事法庭 | 高等法院家事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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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之劃分,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 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隨著社會生活複雜化,民事事件之類型日益繁複,本法第四條雖已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事務之範圍,並賦予司法院得指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事務之權限,惟就某類民事事件,究屬家事事件或一般民事事件,可能仍有難以明確劃分之情形。為便於當事人請求法院處理,並避免法院間因事件之定性見解分歧,造成審理程序延宕,致減損當事人之程序利益,爰於第一項規定同一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民事庭間就事件之處理權限有所不明時,宜授權司法院另定解決方法,以求迅速處理。 二、至於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相互間,關於某類事件之處理權限,乃同一地方法院內部之事務分配問題,因其分配辦法事涉瑣細,亦宜授權司法院另行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
一、隨著社會生活複雜化,民事事件之類型日益繁複,本法第四條雖已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事務之範圍,並賦予司法院得指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事務之權限,惟就某類民事事件,究屬家事事件或一般民事事件,可能仍有難以明確劃分之情形。為便於當事人請求法院處理,並避免法院間因事件之定性見解分歧,造成審理程序延宕,致減損當事人之程序利益,爰於第一項規定同一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民事庭間就事件之處理權限有所不明時,宜授權司法院另定解決方法,以求迅速處理。 二、至於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相互間,關於某類事件之處理權限,乃同一地方法院內部之事務分配問題,因其分配辦法事涉瑣細,亦宜授權司法院另行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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