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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7 條(處理權限之劃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之劃分,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
  2. 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民事庭之事務分配,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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