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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6 條(管轄之移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2. 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
  3. 對於前項移送之裁定,得為抗告
  4. 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5. 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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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Exc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Exc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1統合處理原則 II 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 III 對於前項移送之裁定,得為抗告。 IV 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V 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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