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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6 條(管轄之移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2. 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
  3. 對於前項移送之裁定,得為抗告
  4. 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5. 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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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6條是關於法院受理家事事件的管轄問題。如果法院受理的家事事件不屬於其管轄範圍,除非當事人同意,否則應該依照聲請或職權裁定移送到管轄該案件的法院。但是,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統一處理事件,或者當事人已經在本案中陳述,法院可以自行處理。如果法院有管轄權且當事人同意,為了統一處理事件,可以依照聲請裁定移送到相關的法院。如果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的聲請被駁回,就不能再聲明不服。如果移送的裁定確定後,受移送的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再次移送到其他法院。法院書記官應該立即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應該立即處理該事件。 例如,如果一個家庭發生了離婚案件,但是當事人居住在不同的縣市,法院受理該案件時可能會發現不屬於其管轄範圍。此時,法院可以依照聲請或職權裁定移送到管轄該案件的法院,或者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統一處理事件,也可以自行處理。如果當事人同意移送到相關的法院,法院可以依照聲請裁定移送。如果當事人不同意移送,聲請就會被駁回,不能再聲明不服。如果移送的裁定確定後,受移送的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再次移送到其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