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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5 條(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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