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調整放寬候補法官得獨任辦理事務之範圍及期間,僅及於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未涵括家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
主旨
本院前以 114 年 3 月 19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315 號函調整放寬候補法官得獨任辦理事務之範圍及期間,僅及於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未涵括家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請查照。
說明
檢附本院司法行政廳 114 年 4 月 21 日廳司一字第 1140500453 號函。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民事廳、本院人事處、本院資訊處(請建置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函 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廳司一字第 1140500453 號
主旨
有關貴廳函請本廳就放寬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得獨任辦理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範圍及期間,是否涵括家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114 年 4 月 17 日廳少家三字第 1140400400 號函。 二、考量家事事件具有涉及家庭關係及親屬法律事務之特殊性質,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家事事件法第 8 條第 1 項參照)。而候補法官擔任法官年資尚短、辦案經驗較有不足,是本院前以 114 年3 月 19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315 號函調整放寬候補法官得獨任辦理事務之範圍及期間,僅及於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未涵括家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
正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