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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10 條(辯論主義之限制)

  1. 1.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3. 3.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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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建立家事案件職權探知主義,法官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

Q · 家事案件法官可以主動調查證據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可以斟酌當事人沒提出的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離婚、終止收養、分割遺產等當事人有處分權的事項原則上回到辯論主義;除非涉及家暴、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有害人格權,或自認顯與事實不符等四種情形,法官才會再度啟動職權調查。

白話解讀

一般民事訴訟有一條鐵律:法官只能根據雙方提出的事實和證據來判。你沒說的事,法官不能自己去查;你沒提的證據,法官不能自己去找。這叫辯論主義。但家事法庭打破了這條鐵律。這條賦予家事法官一個一般民事法官沒有的權力:就算你沒提出來,法官認為有必要的話,他可以自己去斟酌你沒講的事實,自己去調查你沒聲請的證據。為什麼?因為離婚案裡的弱勢方(通常是經濟能力較差或遭受暴力的那一方)常常蒐集不到證據,或根本不知道該主張什麼。如果嚴格適用辯論主義,「不會打官司的人」就注定輸。但這個權力有邊界。離婚、遺產分割這種當事人有處分權的事項,原則上還是由雙方自己攻防。除非涉及家暴、危害兒童利益、損害人格權、或事實明顯不符,法官才會再度啟動職權調查。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為家事程序總則性規範,建立家事案件原則上採職權探知主義(法官得主動調查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與證據),例外回歸辯論主義(離婚、終止收養、分割遺產等當事人得處分事項),並設四款但書(家暴、危害未成年子女、人格權侵害、自認顯與事實不符)重啟職權調查,三層結構平衡當事人自治與弱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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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會不會主動幫我查對方有沒有外遇?

要看情況。如果打的是離婚訴訟,外遇事實涉及離婚原因的認定,法官認為有必要時確實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職權調查。但「有必要」是法官的裁量,不是聲請就一定查。實務上法官比較常主動調查的是財產狀況、子女照護環境這類客觀事實,外遇這種主觀行為通常還是需要當事人提出基本證據。內行人提示:與其期待法官主動查外遇,不如自己先蒐集基礎證據(通訊紀錄、照片、人證),再聲請法院調查無法取得的部分(例如飯店住宿紀錄)。

Q2我在家事法庭不小心承認了對方說的話,可以反悔嗎?

可以,這是家事法庭跟一般民事法庭的關鍵差異。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如果自認(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顯與事實不符,法官可以不受自認的拘束,改依職權調查真相。一般民事訴訟中自認幾乎就定案了,家事法庭給你一道安全網。內行人提示:如果是在壓力下或不理解法律用語的情況下做出自認,事後立刻用書狀向法院說明並撤回,越快越好,法官會審酌撤回的理由。

Q3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是什麼?

建立家事案件職權探知主義,法官得主動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依職權調查證據,是家事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的關鍵分水嶺。

Q4什麼叫職權探知主義?

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的拘束,可以主動斟酌與調查相關事實證據以發現真實,重點在保護蒐證能力較弱的一方。

Q5什麼是辯論主義之限制?

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的別稱,意指家事案件不再嚴格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的辯論主義,允許法官主動補強事實證據調查。

Q6哪四款情形會重啟職權調查?

(1)涉及家庭暴力或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2)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3)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4)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Q7怎麼聲請法院依職權調查?

於書狀中明確援引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具體說明懷疑事實與建議調查方向(特定機構、紀錄類型),讓法官啟動調查的機率提高。

Q8對方藏資產時怎麼讓法官查?

在書狀中描述對方財產異常(高消費低申報、資產移轉跡象等),聲請法院向金融機構、國稅局、地政事務所調查,並指出對未成年子女扶養影響。

Q9自認不小心承認了要怎麼撤回?

立刻具狀向法院說明自認時的情境(壓力、誤解、不理解法律用語),主張依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自認顯與事實不符」,請求法官改依職權調查。

Q10法官職權調查前我能說話嗎?

可以。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調查結果通知後即可具狀提出立場與反證。

Q11家事案件 vs 一般民事訴訟舉證差在哪?

一般民事採辯論主義,當事人沒舉證的事實法官不能斟酌;家事案件採職權探知主義,法官可主動調查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蒐證能力的權重大不同。

Q12離婚案件 vs 親權酌定法官介入程度差在哪?

離婚原則回到辯論主義(除非觸發但書),親權酌定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官幾乎一定會主動調查照護環境、訪視紀錄與子女意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一般民事訴訟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
事實調查範圍僅限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法官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
證據調查發動原則上須當事人聲請法官得依職權調查
自認效力原則上拘束法院自認顯與事實不符時法院不受拘束
處分權主義適用全面適用離婚等事項原則適用,但有四款但書例外
未成年子女利益保護依賴當事人主張法官得主動介入調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人事訴訟法 第20条(職権探知主義)/ 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56条(職権による事実の調査)
🇰🇷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17조(직권탐지주의)
🇨🇳 中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 + 民事訴訟法(家事案件原則仍採辯論主義,但人民法院得依職權調查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事項)
🇩🇪 德國FamFG § 26(Ermittlung von Amts wegen / Amtsermittlungsgrundsatz)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071 et s.(家事程序中法官擴大職權,特別涉及未成年子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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