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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0 條(辯論主義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3.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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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職權探知主義(辯論主義之例外) 法院仍得審酌自認 II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例如丙類、部分乙類、實務認為扶養費請求是其他得處分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 準用民訴278 2反面推論 辯論主義(法院職權探知主義之例外) Exc⚠️⚠️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不利事實(包山包海),例外法院職權探知主義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法院職權探知主義 III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 家事10 1 & 10 2但書: 未調查則違法(民訴288)
kao9911311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 不得處分事項:職權探知主義 II 得處分之事項:原則:辯論主義 例外(但書):職權探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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