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22015 號
要旨
有關家事調查官遇當事人或關係人錄音錄影之處理方式
主旨
有關家事調查官於調查期間遇有當事人或關係人擅以電子儀器設備自行錄音或錄影,應如何妥處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7 月 24 日高少家宗調幸字第 1090017379 號函。二、按家事事件因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故明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前段參照)。又審判長或法官依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核屬訴訟指揮權之一部分。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於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時,擅自錄音或錄影,除有干擾調查之進行及真實之發現外,亦有侵害在場之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虞;如係涉及未成年子女事件,更易使未成年子女因此不敢表達真意,不符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故法官於指揮家事調查官調查時,允宜於開庭時明確告知或於通知函中敘明「家事調查官調查時,當事人或關係人不得錄音或錄影」之旨,以資提醒;家事調查官在開始調查前,亦宜重申法官前開之指揮,以杜爭議。倘當事人或關係人仍有錄音或錄影之舉,家事調查官應制止之,並將之記載於調查報告中。正 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示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