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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7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中,被害人得選任律師代理人。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選任之。
  2. 代理人得向少年法院就少年被告之犯罪事實,檢閱相關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務秘密,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之虞者,少年法院得限制之。
  3. 被害人、依第一項但書已選任代理人之人及代理人,就前項所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內容,無正當理由,不得交付、洩漏予他人或使他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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