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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檢送「少年事件處理法新制—被害人程序參與及律師權益修法重點說明」,以供參考利用

主旨

為保障少年事件被害人程序及伴同權之權益,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新制重點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於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805 號解釋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有關被害人權益保障意旨,增訂少年事件之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利(含被害人伴同權)及少年刑事案件律師閱卷等相關規定。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請貴協會適時提供資訊予少年事件被害人及必要協助,以維其程序權益:

(一)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得由律師陪同到庭並陳述意見。

(二)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到庭,應有相關保護措施;被害人得選擇以非到庭方式陳述意見。

(三)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並由代理人聲請檢閱卷證。

(四)被害人代理人應嚴守少年隱私之保障。

三、檢送「少年事件處理法新制—被害人程序參與及律師權益修法重點說明」1 份供參。

正本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區)(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發布,要旨:檢送「少年事件處理法新制—被害人程序參與及律師權益修法重點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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