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2 號
要旨
檢送「少年事件處理法新制—被害人程序參與及律師權益修法重點說明」,律師協助少年事件被害人之參考使用
主旨
為落實少年事件被害人程序及伴同權之保障與權益,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新制重點如說明二,請轉知各分會律師,請查照。
說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於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805 號解釋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有關被害人權益保障意旨,本次增訂少年事件之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利(含被害人伴同權)及少年刑事案件律師閱卷等相關規定。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請貴會妥適協助少年事件被害人,以維其權益:(一)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得由律師陪同到庭並陳述意見。
(二)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到庭,應有相關保護措施;被害人得選擇以非到庭方式陳述意見。
(三)少年保護事件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必要,不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 1 之規定。
(四)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並由代理人聲請檢閱卷證。
(五)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六)被害人代理人應嚴守少年隱私之保障。
三、檢送「少年事件處理法新制—被害人程序參與及律師權益修法重點說明」1 份供參。
正本
全國律師聯合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