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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9 條(同一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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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少年犯罪已依第四十二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但其保護處分經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撤銷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規定,少年犯罪已依第42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僅於保護處分依第45條或第47條撤銷時例外。

Q · 孩子被裁定保護處分後,檢察官還能用同一件事起訴他嗎?

不能。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已封箱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少年犯罪已依第42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若檢察官仍起訴,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聲請免訴判決。唯一例外是保護處分依第45條或第47條被撤銷,刑事追訴的門才重新打開。

深度解讀

一張少年法院的保護處分裁定書,能夠阻止一場日後的刑事追訴。本條的核心邏輯是:一旦你的孩子(或你自己十多歲時)被裁定保護處分(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中的任一種),這個事件在法律上就被「封箱」。同一事件,檢察官不能再用刑事程序起訴。這不是「輕輕放下」,是明確的法律封鎖:保護處分本身就被視為對該事件的終局處理。但這個鎖不是絕對的。發現少年實際已成年(第47條),或保護處分執行中浮現應受刑事追訴的新事由(第45條),保護處分會被撤銷,刑事追訴的門才重新打開。這就是律師在少年程序最關鍵的一仗:盡力把案件留在保護處分路徑,因為一旦走完,後路全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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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9 條規定:「對於少年犯罪已依第四十二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但其保護處分經依第四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