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9 條(同一事件之處理)
對於少年犯罪已依第四十二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但其保護處分經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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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規定,少年犯罪已依第42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僅於保護處分依第45條或第47條撤銷時例外。
Q · 孩子被裁定保護處分後,檢察官還能用同一件事起訴他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少年犯罪已依第42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若檢察官仍起訴,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聲請免訴判決。唯一例外是保護處分依第45條或第47條被撤銷,刑事追訴的門才重新打開。
白話解讀
一張少年法院的保護處分裁定書,能夠阻止一場日後的刑事追訴。本條的核心邏輯是:一旦你的孩子(或你自己十多歲時)被裁定保護處分(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中的任一種),這個事件在法律上就被「封箱」。同一事件,檢察官不能再用刑事程序起訴。這不是「輕輕放下」,是明確的法律封鎖:保護處分本身就被視為對該事件的終局處理。但這個鎖不是絕對的。發現少年實際已成年(第47條),或保護處分執行中浮現應受刑事追訴的新事由(第45條),保護處分會被撤銷,刑事追訴的門才重新打開。這就是律師在少年程序最關鍵的一仗:盡力把案件留在保護處分路徑,因為一旦走完,後路全斷。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為少年保護程序的一事不再理規範:少年犯罪一旦依第42條被裁定保護處分,同一事件即不得再進入刑事追訴或處罰程序,於保護處分依第45條或第47條撤銷時方有例外,構成保護程序與刑事程序間的雙重危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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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兒子被裁定保護管束兩年,現在執行完了,檢察官還能用同一件事起訴他嗎?▾
不能。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明定,已依第42條為保護處分的少年事件,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檢察官若起訴,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聲請免訴判決。「同一事件」指同一犯罪事實,不是同一罪名,換罪名包裝起訴仍受封鎖。
Q2保護處分執行到一半,被害人家屬不滿轉去刑事程序,做得到嗎?▾
原則上做不到。保護處分一經裁定確定,第69條封鎖即啟動。被害人僅能聲請少年法院依第45條或第47條撤銷,門檻都很高。較有效的對策是把資源投入民事損害賠償,法定代理人常被列為共同被告,求償成功率反而更高。
Q3保護處分被撤銷之後會發生什麼?▾
依第45條或第47條撤銷後,第69條的封鎖消失,檢察官可重新偵查或起訴。實務上撤銷程序嚴格。少年家屬收到撤銷裁定,務必在送達後10日內依第61條提抗告,這是阻擋程序轉向的最後機會。
Q4「保護處分」算前科嗎?將來工作面試會被查到嗎?▾
不算前科。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事件終結屆滿一定期間,有關機關應將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一般雇主透過良民證查不到。但公務員任用、律師會計師等特殊執照審查程序可能例外得查閱。
Q5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是什麼?▾
少年依第42條被裁定保護處分後,同一事件不得再刑事追訴或處罰,是少年程序的一事不再理規範。
Q6保護處分和刑事處罰差在哪?▾
保護處分是教育性處遇(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刑事處罰是司法追訴與刑罰,兩條路被第69條隔開。
Q7什麼叫「同一事件」?▾
指同一犯罪事實,不是同一罪名。檢察官換罪名包裝起訴,只要事實同一仍受封鎖。
Q8免訴判決是什麼?▾
案件具刑事訴訟法第302條情形(如違反第69條)時,法院不經實體審理逕為終結的判決。
Q9收到同一事件的起訴書怎麼辦?▾
保全保護處分執行紀錄,聯繫律師,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聲請免訴判決。
Q10怎麼證明這件事已經受過保護處分?▾
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文件,比對犯罪事實是否同一。
Q11收到撤銷保護處分的裁定怎麼救濟?▾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第61條提抗告,是阻擋程序轉向刑事的最後機會。
Q12被害人不滿處分結果該走哪條路?▾
改提民事損害賠償,少年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會被列為共同被告,求償成功率較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保護程序 | 刑事程序 |
|---|---|---|
| 程序性質 | 教育、保護、復歸社會 | 司法追訴與處罰 |
| 終局效果 | 依第69條封鎖同一事件刑事追訴 | 判決確定生既判力 |
| 前科紀錄 | 依第83條之1屆期塗銷,良民證查不到 | 留刑事前科 |
| 打開封鎖的途徑 | 僅第45條、第47條撤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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