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9 條(同一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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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少年犯罪已依第四十二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但其保護處分經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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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規定,少年犯罪已依第42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僅於保護處分依第45條或第47條撤銷時例外。
Q · 孩子被裁定保護處分後,檢察官還能用同一件事起訴他嗎?
不能。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已封箱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少年犯罪已依第42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若檢察官仍起訴,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聲請免訴判決。唯一例外是保護處分依第45條或第47條被撤銷,刑事追訴的門才重新打開。
深度解讀
一張少年法院的保護處分裁定書,能夠阻止一場日後的刑事追訴。本條的核心邏輯是:一旦你的孩子(或你自己十多歲時)被裁定保護處分(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中的任一種),這個事件在法律上就被「封箱」。同一事件,檢察官不能再用刑事程序起訴。這不是「輕輕放下」,是明確的法律封鎖:保護處分本身就被視為對該事件的終局處理。但這個鎖不是絕對的。發現少年實際已成年(第47條),或保護處分執行中浮現應受刑事追訴的新事由(第45條),保護處分會被撤銷,刑事追訴的門才重新打開。這就是律師在少年程序最關鍵的一仗:盡力把案件留在保護處分路徑,因為一旦走完,後路全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少年名詞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同一事件名詞
- 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七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2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5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7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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