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9 條(同一事件之處理)
對於少年犯罪已依第四十二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但其保護處分經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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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規定,少年犯罪已依第42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僅於保護處分依第45條或第47條撤銷時例外。
Q · 孩子被裁定保護處分後,檢察官還能用同一件事起訴他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少年犯罪已依第42條為保護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若檢察官仍起訴,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聲請免訴判決。唯一例外是保護處分依第45條或第47條被撤銷,刑事追訴的門才重新打開。
白話解讀
一張少年法院的保護處分裁定書,能夠阻止一場日後的刑事追訴。本條的核心邏輯是:一旦你的孩子(或你自己十多歲時)被裁定保護處分(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中的任一種),這個事件在法律上就被「封箱」。同一事件,檢察官不能再用刑事程序起訴。這不是「輕輕放下」,是明確的法律封鎖:保護處分本身就被視為對該事件的終局處理。但這個鎖不是絕對的。發現少年實際已成年(第47條),或保護處分執行中浮現應受刑事追訴的新事由(第45條),保護處分會被撤銷,刑事追訴的門才重新打開。這就是律師在少年程序最關鍵的一仗:盡力把案件留在保護處分路徑,因為一旦走完,後路全斷。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為少年保護程序的一事不再理規範:少年犯罪一旦依第42條被裁定保護處分,同一事件即不得再進入刑事追訴或處罰程序,於保護處分依第45條或第47條撤銷時方有例外,構成保護程序與刑事程序間的雙重危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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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9條是什麼?▾
少年依第42條被裁定保護處分後,同一事件不得再刑事追訴或處罰,是少年程序的一事不再理。
Q2保護處分執行完還會被起訴嗎?▾
原則不會,第69條封鎖同一事件的刑事追訴,除非保護處分依第45條或第47條被撤銷。
Q3什麼情況保護處分的封鎖會被打開?▾
依第45條(應受刑事追訴的新事由)或第47條(發現少年實際已成年等)撤銷保護處分時。
Q4被害人不滿處分太輕能改提刑事告訴嗎?▾
原則不行,封鎖效力已生效;被害人較有效的路徑是民事損害賠償。
Q5檢察官違反第69條起訴怎麼辦?▾
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聲請免訴判決,案件不進入實體審理即結束。
Q6「同一事件」怎麼認定?▾
指同一犯罪事實,不是同一罪名;換罪名包裝起訴仍受封鎖。
Q7少年保護處分算前科嗎?▾
不算,依第83條之1事件終結屆滿一定期間應塗銷,良民證一般查不到。
Q8收到撤銷保護處分裁定能救濟嗎?▾
可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第61條提抗告,是阻擋程序轉向的最後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保護程序 | 刑事程序 |
|---|---|---|
| 程序性質 | 教育、保護、復歸社會 | 司法追訴與處罰 |
| 終局效果 | 依第69條封鎖同一事件刑事追訴 | 判決確定生既判力 |
| 前科紀錄 | 依第83條之1屆期塗銷,良民證查不到 | 留刑事前科 |
| 打開封鎖的途徑 | 僅第45條、第47條撤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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