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2 條
快速跳轉
- 1.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2.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者,令入醫療機構或其他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 3.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 4.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
- 5.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 6.前項規定,於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建立保護處分四階梯: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並可附加禁戒或治療處分,由法院依個案裁定。
Q · 少年保護處分是什麼?會被關起來嗎?
保護處分分四階,多數初犯停在前兩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少年保護處分分四階梯:訓誡(加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加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福利教養醫療或過渡性教育機構)、感化教育。多數初犯停在前兩階,不會「被關起來」。法院還可附加禁戒(戒毒酒)或治療處分,並可召開整合會議拉學校、社政、醫療資源進來。處分輕重不只看孩子做了什麼,更看家庭與支持系統能否接住他。
深度解讀
保護處分這四個字聽起來很溫和,但它是少年法院能對你孩子下的最重決定之一。法律設計了四階梯,由輕到重:訓誡加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加勞動服務、安置到適當機構(含福利、教養、醫療機構或過渡性教育場所)、最後才是感化教育。多數初犯停在前兩階。第三階的「安置」現在範圍很寬,包括醫療機構和過渡性教育單位,這對有身心狀況的孩子是關鍵替代方案,不必走到最重的第四階。法院還可以額外加上禁戒(戒毒戒酒)或治療(醫療性質)的處分,這些不是處罰,是把資源綁進來。最被忽略的是第五項:法院可以召開「整合會議」,把教育、社政、醫療單位拉進來一起討論你孩子。多數家長不知道這個會議存在,更不知道可以主動建議召開。這四階梯選擇不是法官的單方決定,是一個你可以參與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8 版
- 少年名詞
- 裁定名詞
- 諭知名詞
- 訓誡名詞
- 予以名詞
- 假日生活輔導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適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禁戒名詞
- 顯有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業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6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8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0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1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4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1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5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5-2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5-3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6 條條文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