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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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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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8 條已於民國 94 年刪除,原規範少年法院對兒少相關刑事案件之管轄範圍,現回歸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處理。
Q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8 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 94 年已刪除,案件改一般刑事庭審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8 條已於民國 94 年(2005 年 5 月 18 日)刪除。原本第 86 年至 89 年版本規定,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案件、違反兒少福利法、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特定案件,由少年法院(刑事庭)專屬管轄。刪除後,這類成年人對兒少犯罪的案件回歸一般刑事訴訟程序,由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兒少被害人之保護與權益則由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特別法分流規範。
深度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哪些刑事案件要由少年法院管轄(例如對兒童及少年犯罪的案件、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等)。民國 94 年因為兒童及少年被害人保護體系已漸趨完備,加上刑事訴訟新制實施後一般刑事案件與少年事件審理程序已各自發展出不同內涵,為避免法律適用疑義,立法者將本條刪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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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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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