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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家一字第 0940011106 號
要旨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8 條經立法刪除後,少年法院 (庭) 前依該條規定審理尚未終結之案件處理說明
主旨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8 條經立法刪除後,少年法院 (庭) 前依該條規定審理尚未終結之案件,請參照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總統業於 94 年 5 月 18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72581 號令公布刪除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8 條條文;並修正第 24 條、第 29 條、第 42 條、第 61 條及第 84 條條文。
二、少年法院 (庭) 審理中之旨揭案件,臺灣高雄少年法院部分依管轄恆定原則,由該院繼續辦理;其他法院少年法庭部分,宜考量當事人之權益,由原承辦股繼續審結。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並請轉行查照)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統計處參考條: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4、29、42、61、68、84 條 (94.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