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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家一字第 09400111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8 條經立法刪除後,少年法院 (庭) 前依該條規定審理尚未終結之案件處理說明

主旨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8 條經立法刪除後,少年法院 (庭) 前依該條規定審理尚未終結之案件,請參照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總統業於 94 年 5 月 18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72581 號令公布刪除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8 條條文;並修正第 24 條、第 29 條、第 42 條、第 61 條及第 84 條條文。

二、少年法院 (庭) 審理中之旨揭案件,臺灣高雄少年法院部分依管轄恆定原則,由該院繼續辦理;其他法院少年法庭部分,宜考量當事人之權益,由原承辦股繼續審結。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並請轉行查照)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統計處參考條: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4、29、42、61、68、84 條 (94.05.1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家一字第 09400111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2 日發布,要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8 條經立法刪除後,少年法院 (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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