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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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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檢察官依
偵查
之結果,對於
少年
犯
最重本刑
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之罪,參酌刑法
第五十七條
有關規定,認以
不起訴處分
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認應
起訴
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
前項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案件,如再經少年法院裁定移送,檢察官不得依前項規定,再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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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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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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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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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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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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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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