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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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7 條讓檢察官對五年以下輕罪少年改走保護程序而非刑事審判,使少年免於留下前科紀錄。
Q · 孩子犯了輕罪,一定要被起訴留前科嗎?
不一定,五年以下輕罪檢察官可改走保護程序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7 條第一項,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科刑事由,認以不起訴並受保護處分為適當時,可作成不起訴處分並移送少年法院依保護事件審理。走這條路的關鍵不是「罪輕」,而是讓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看見「這孩子有人接住、值得用教育矯治取代刑事追訴」的具體證據。
深度解讀
你的孩子如果未滿18歲做了傻事被警察帶走,他人生的劇本可能在一個你不知道的瞬間被決定。檢察官偵查完畢的那一刻,手上有一個極少家長知道的選項:只要這個罪的最重本刑在5年以下,他可以直接寫不起訴處分書,把案子送回少年法院走「保護事件」程序。這代表孩子的紀錄裡不會有「被起訴」這幾個字,未來查良民證、申請大學、考公務員,這條案子像沒發生過一樣。但如果檢察官覺得情節重大,照樣可以起訴。第二項是道防火牆:少年法院認為案子該走刑事又退回給檢察官時,檢察官不能再玩一次「不起訴+移送」。多數家長以為孩子的命運是「被判多少」,真正的分岔點在更早,在檢察官選哪條路那一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偵查名詞
- 少年名詞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第五十七條條文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起訴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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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