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7 條
- 1.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
- 2.前項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案件,如再經少年法院裁定移送,檢察官不得依前項規定,再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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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7 條讓檢察官對五年以下輕罪少年改走保護程序而非刑事審判,使少年免於留下前科紀錄。
Q · 孩子犯了輕罪,一定要被起訴留前科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7 條第一項,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科刑事由,認以不起訴並受保護處分為適當時,可作成不起訴處分並移送少年法院依保護事件審理。走這條路的關鍵不是「罪輕」,而是讓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看見「這孩子有人接住、值得用教育矯治取代刑事追訴」的具體證據。
白話解讀
你的孩子如果未滿18歲做了傻事被警察帶走,他人生的劇本可能在一個你不知道的瞬間被決定。檢察官偵查完畢的那一刻,手上有一個極少家長知道的選項:只要這個罪的最重本刑在5年以下,他可以直接寫不起訴處分書,把案子送回少年法院走「保護事件」程序。這代表孩子的紀錄裡不會有「被起訴」這幾個字,未來查良民證、申請大學、考公務員,這條案子像沒發生過一樣。但如果檢察官覺得情節重大,照樣可以起訴。第二項是道防火牆:少年法院認為案子該走刑事又退回給檢察官時,檢察官不能再玩一次「不起訴+移送」。多數家長以為孩子的命運是「被判多少」,真正的分岔點在更早,在檢察官選哪條路那一刻。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7 條為少年刑事案件的職權不起訴規範: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對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得參酌刑法第 57 條量刑事由,於認不起訴並受保護處分為適當時,作成不起訴處分並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使少年以教育矯治取代刑事追訴;第二項並設防火牆,避免案件在檢察官與少年法院間反覆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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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7 條是什麼?▾
檢察官對五年以下輕罪少年可不起訴並移送保護程序的法源。
Q2孩子犯罪會留下前科嗎?▾
若依第 67 條不起訴並移送保護事件,通常不留刑事前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on_prosecution_route | prosecution_route |
|---|---|---|
| 程序軌道 | 不起訴+移送少年法院保護事件 | 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走少年刑事案件 |
| 前科紀錄 | 通常無刑事前科,屬司法紀錄 | 受刑之宣告即留前科 |
| 處遇手段 | 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等保護處分 | 依刑法量處刑罰 |
| 適用門檻 | 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 不受五年以下限制,含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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