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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304004311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檢送「113 年度第 1 次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會議紀錄

主旨

檢送 113 年 3 月 12 日召開「113 年度第 1 次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會議紀錄如附件,復如說明,請依會議決議事項辦理,請查照。說 明:一、依本院與行政院於 113 年 3 月 12 日召開之「113 年度第 1 次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會議共識辦理。

二、少年法院於依法調查、評估少年就學需求事項(包括是否可直接入校入班或是採行中介教育措施,例如進入學校內提供中介教育中途班,或是社區中介教育基地等),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妥處,並於兒童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及符合少年適性教育前提下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副本

行政院秘書長、教育部、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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