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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家一字第 21888 號
要旨
修正「少年法院 (庭) 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主旨
檢送修正「少年法院 (庭) 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全文及相關附件 (含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各乙份 (如附件) ,請 查照。
附件
少年法院 (庭) 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一 少年法院 (庭) 處理少年事件之扣押物、沒收物,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經少年法院 (庭)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或第四十條裁定移送檢察官者,其扣押之物品應即送檢察署收受保管處理。但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前段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之情形者,其扣押之物品,應由檢察署送回或由少年法院 (庭) 函請檢察署送回少年法院 (庭) 保管處理。
三 少年虞犯事件,因少年已滿二十一歲而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確定,而少年行為有觸犯其他法律情形尚未完成時效者,扣押之物品應送由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四 少年虞犯事件之扣押物品,屬於少年所有,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宣告沒收,而其性質又不宜發還者,得徵求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所有權,並出具權利拋棄書 (格式如附件一) 附卷。少年法院 (庭) 對於拋棄之扣押物,得為適當之處理。
五 少年刑事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外之法律,對少年宣付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者,其同案諭知之沒收物之執行及同案扣押物之處理,應由少年法院 (庭) 一併為之,如該沒收物或扣押物由檢察署保管者,應由檢察署送回少年法院 (庭) 處理。
六 少年事件之扣押物、沒收物,應依職權發還者,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 通知:少年法院 (庭) 應將發還物品之有關案卷字號、保管年度字號、案由、少年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暨受領期限、手續等,分別詳細記載於通知書內,並檢附受領書,權利拋棄書送達應受發還人。 (通知書、受領書格式見附件二、三) 。
(二) 請領:應受發還人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受領書或權利拋棄書,送交少年法院 (庭) 。
(三) 發還:少年法院 (庭) 於收到前項受領書,經審核無訛後,如係應受發還人親自領取,於繳驗本人身分證明後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於提出委任書及繳驗受任人身分證明後發還。
七 少年事件之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應先行具狀敘明案號、案由、少年姓名、物品名稱、數 (重) 量等,提請少年法院 (庭) 核發受領書,其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八 應發還之扣押物或沒收物,如由檢察署贓證物品庫保管時,少年法院(庭) 應填具發還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四) ,請檢察署贓證物品庫逕行交付。
九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少年法院(庭) 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雖在上述期間內,其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之;不便保管者,得命拍賣保管其價金。
一○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送案機關如有自行扣押而未隨案移送之物,少年法院 (庭) 於發還時,應通知該管機關逕予發還,並將領據副本檢送附卷。
一一 扣押物應隨時適當處理,沒收物應於裁判確定後迅予處理,但拍賣或銷燬者,得於彙集後,定期處理。
一二 扣押或沒收之違禁物,依法令須移送其他機關處理者,應即移送取據存卷。
一三 銷燬毒品、偽藥、禁藥、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應函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在場,並製作紀錄存案。
一四 違禁物性質上不能銷燬或有經濟價值者,應另為適當之處理。
一五 沒收物為管制物品者,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或由其作價收購。
一六 沒收物有歷史價值者,應移送公立歷史博物館。
一七 處理沒收物所得價金,應解繳國庫。
一八 扣押物、沒收物之拍賣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行鑑價。
一九 應行拍賣之沒收物,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有留用之必要者,於專案報准後,得作價收購。違禁物之留用無須作價,但仍應專案報准,如留用槍械子彈,並應向主管機關登記領照。
二○ 扣押物、沒收物未經處理完畢者,該案卷宗不得歸檔。
二一 處理扣押物、沒收物,應依其處理方式,分別設置「留用」「銷燬」「拍賣」「移送」「發還」「廢棄」 (毀棄) 等清冊,以備查考。 (清冊格式見附件五~十)二二 扣押物、沒收物如係金銀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其保管處理並應注意「地方法院保管品帳務處理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三 一般刑事案件之沒收物由法院保管處理尚未完畢者,準用本注意事項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