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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66開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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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6條規定,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後,應立即開始偵查,案件由保護軌道轉入刑事程序。

Q · 少年法院把案子移送地檢後,檢察官會立刻動嗎?

會。移送送達那刻檢察官即須開始偵查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6條,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依第27條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這代表少年的保護處分軌道已關閉,從此被當刑事被告處理,後續可能起訴、緩起訴,或依第67條對最重五年以下之罪不起訴並移送回保護處分。

白話解讀

少年事件分兩條軌道。一條是保護處分(觀護、感化教育、安置輔導),由少年法院主導,目的是教育矯治;另一條是刑事偵查(檢察官、地檢署、起訴、判刑),跟成年人犯罪的處理幾乎一樣。多數少年案件停在第一條,但某些重大案件,少年法院會依第27條把案件「移送」給檢察官。這一移送,就是兩條軌道的切換點。本條規定檢察官收到案件之後「應即開始偵查」。重點不在這四個字本身,是它的隱含意義:少年法院的保護傘已經收起來,這個少年從現在開始被當成刑事被告處理。對父母來說,這一刻你必須立刻找律師,因為偵查階段的應對會決定起訴與否、緩起訴的可能性、最後留不留下前科紀錄。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6條為少年刑事案件的偵查啟動規範:當少年法院依第27條認定案件應移送檢察官時,檢察官受理後負有「應即開始偵查」的程序義務,標誌少年案件由教育矯治的保護軌道正式進入刑事追訴軌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少年法院把案子移送到地檢署是什麼意思?孩子完了嗎?

少年法院經調查後依本法第27條認為案件不適合保護處分,把案件移送檢察官走刑事程序,這個動作可依第61條抗告但成功率不高。檢察官收到後依第66條應即偵查,後續可能起訴、緩起訴,或依第67條對最重五年以下罪不起訴移送回保護處分。內行人提示:移送函送出當天就是律師介入黃金時機,等收到偵查傳票才動就太晚。

Q2偵查階段我們能做什麼?只能等檢察官決定嗎?

不是只能等。律師可聲請調查有利證據、陪同訊問、提交答辯狀、與被害人協商和解、向檢察官說明應給予緩起訴或第67條不起訴的理由。最重五年以下之罪,第67條給檢察官不起訴並移送回保護處分的裁量空間,等於把案件拉回保護軌道、不留前科。內行人提示:偵查結論決定走訴訟還是保護軌道,這階段花的力氣比進入審判後才掙扎有效十倍。

Q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6條是什麼?

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的少年刑事案件後,應立即開始偵查的程序啟動規定,是保護軌道轉刑事軌道的閘門。

Q4少年法院移送地檢是什麼意思?

少年法院依第27條認定案件不宜保護處分,改送檢察官走刑事程序,移送函送達即為偵查啟動點。

Q5保護處分和刑事偵查差在哪?

保護處分由少年法院主導、目的教育矯治、紀錄成年後可塗銷;刑事偵查由檢察官主導、可能留下刑事前科。

Q6什麼案件會被移送地檢?

依第27條,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犯罪情節重大、或犯罪時已滿14歲的重大案件會移送檢察官。

Q7收到少年案件移送通知該怎麼辦?

24小時內聯絡律師、評估第61條抗告空間、準備賠償和解、爭取第67條不起訴。

Q8偵查階段怎麼爭取不留前科?

對最重五年以下之罪,由律師向檢察官主張第67條不起訴並移送回保護處分。

Q9怎麼對移送裁定救濟?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1條對少年法院的移送裁定提起抗告,但成功率偏低。

Q10被害人在偵查階段怎麼求償?

向檢察官提交損害證明與醫療單據,並可對少年法定代理人主張民法第187條連帶責任。

Q11第66條偵查 vs 一般刑事訴訟法偵查差在哪?

第66條是少年案件移送後的特別程序啟動,準用刑訴法,但僅限第27條移送之案件。

Q12保護處分軌道 vs 刑事追訴軌道哪個對少年好?

保護軌道不留前科、重教育,多數少年案件停在此軌;移送刑事軌道後才有前科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保護處分軌道刑事偵查軌道(第66條後)
主導機關少年法院檢察官 / 地檢署
處理目的教育矯治刑事追訴與處罰
紀錄性質少年保護紀錄(成年後可塗銷)刑事前科紀錄
適用標準少年保護教育標準刑事訴訟法偵查標準
回頭機會第67條對五年以下罪可不起訴送回保護處分

保護處分軌道

主導機關
少年法院
處理目的
教育矯治
紀錄性質
少年保護紀錄(成年後可塗銷)
適用標準
少年保護教育標準
回頭機會

刑事偵查軌道(第66條後)

主導機關
檢察官 / 地檢署
處理目的
刑事追訴與處罰
紀錄性質
刑事前科紀錄
適用標準
刑事訴訟法偵查標準
回頭機會
第67條對五年以下罪可不起訴送回保護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少年法第45条(家庭裁判所から送致を受けた事件の検察官の処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510119 制定)

對於少年犯罪,已依第四十二條為管訓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但其管訓處分,經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撤銷者,不在此限。

(0600430 全文修正)

檢察官受理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調查。   前項調查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0861002 全文修正)

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

立法理由一、改「調查」為「偵查」。   二、調查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有其特殊意義,而少年刑事案件移送檢察官後,檢察官所為實為審判前置程序之偵查,為避免用語混淆,故修正之。   三、檢察官之偵查,有時因案情複雜或牽連較廣,難以迅速偵結。本條原第二項規定之調查期間過短,易生草率結案之弊,反不利於少年,爰予刪除。

  • 少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偵查名詞
(0510119 制定)

對於少年犯罪,已依第四十二條為管訓處分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刑事追訴或處罰。但其管訓處分,經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撤銷者,不在此限。

(0600430 全文修正)

檢察官受理少年法庭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調查。   前項調查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0861002 全文修正)

一、改「調查」為「偵查」。   二、調查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有其特殊意義,而少年刑事案件移送檢察官後,檢察官所為實為審判前置程序之偵查,為避免用語混淆,故修正之。   三、檢察官之偵查,有時因案情複雜或牽連較廣,難以迅速偵結。本條原第二項規定之調查期間過短,易生草率結案之弊,反不利於少年,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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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6 條規定:「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