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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案件為限。
  2. 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用之。
  3. 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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