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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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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對於
少年
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移送之案件為限。
刑事訴訟法
關於自訴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於少年
刑事案件
不
適
用之。
本章之規定,於少年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適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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