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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7 條(無審判權之撤銷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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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後,發見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機關。
  2. 2.保護處分之執行機關,發見足認為有前項情形之資料者,應通知該少年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7條規定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後發現無審判權時,應裁定撤銷並移送有審判權之機關。

Q · 少年法院做了保護處分後才發現自己沒審判權,怎麼辦?

依少事法47條,法院必須撤銷處分並移送有審判權機關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7條第一項,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後發見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將處分撤銷之,並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機關。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發現可能無審判權情形時,應通知該少年法院。本條法律用語為「應」非「得」,無裁量空間,是程序正當性的強制修正機制。

深度解讀

少年法院做了保護處分之後,才發現「等等,這個案子根本不該由我審」,會發生什麼事?本條給了答案:立刻用裁定把這個處分撤銷,然後把案子移送給真正有審判權的機關。最常見的情境是少年法院做完保護處分後才發現少年其實已經滿 18 歲,或事件本質上是成人刑事案件、應該走普通法院。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例如少年保護官)如果在執行中發現有這種情形,要回頭通知少年法院。這條看起來像是技術性的程序規定,但背後藏著一個重要的權利保障:審判權出錯時,少年不能被卡在錯誤的處分裡白白受罪。它是一個內建的修正機制,但啟動這個機制的人通常不是少年自己,而是審判者或執行者的良知和警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少年名詞
  • 審判權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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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7 條規定:「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後,發見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機關。保護處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