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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7 條(無審判權之撤銷保護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後,發見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機關。
  2. 保護處分之執行機關,發見足認為有前項情形之資料者,應通知該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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