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6 條(定應執行之處分與處分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保護處分之人,復受另件保護處分,分別確定者,後為處分之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
- 依前項裁定為執行之處分者,其他處分無論已否開始執行,視為撤銷。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