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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6 條(定應執行之處分與處分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保護處分之人,復受另件保護處分,分別確定者,後為處分之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
  2. 依前項裁定為執行之處分者,其他處分無論已否開始執行,視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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