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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6 條(定應執行之處分與處分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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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保護處分之人,復受另件保護處分,分別確定者,後為處分之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
  2. 2.依前項裁定為執行之處分者,其他處分無論已否開始執行,視為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6 條規定,少年受兩個以上分別確定的保護處分,後為處分的少年法院得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整合後其他處分視為撤銷。

Q · 孩子被裁定兩個保護處分,可以合併執行嗎?

可以,向後為處分的少年法院聲請整合裁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6 條,當少年受兩個以上分別確定的保護處分,後為處分的少年法院可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該整合裁定一旦做成,其他處分無論已否開始執行均視為撤銷。聲請程序由家長或輔佐人提出,建議在第二個處分裁定確定的當下立即聲請,以避免處分疊加對少年復學或復健造成不可逆的影響。

深度解讀

孩子在不同時間做了不同的事,被裁定了兩個保護處分。一個是上個月偷竊被裁定假日生活輔導,一個是這個月鬥毆又被裁定保護管束。兩個處分都確定了,難道要疊著一個一個跑完?不是。後做裁定的那個少年法院有權力把兩個處分整合,重新定一個「應執行的處分」。一旦這個整合裁定下來,其他的處分就算已經在執行中,也立刻視為撤銷。對孩子和家長來說,這條的真正意義不只是「合併執行」這四個字。它代表一件更重要的事:孩子不會因為錯誤的累積而被推進處分的疊加陷阱。但前提是你要知道有這條,並在後一個案件確定時主動提醒法院。多數家長根本不知道可以聲請定執行處分,孩子就被綁著跑完所有處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少年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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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6 條規定:「受保護處分之人,復受另件保護處分,分別確定者,後為處分之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依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