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07316 號
要旨
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八十一點及附「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部分案號字別
主旨
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八十一點及該要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部分案號字別,請 查照。
說明
檢送旨揭要點第八十一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該要點附件修正部分各乙份。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請轉行查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 (均含附件)
附件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八十一點修正條文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28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07316 號函修正八一 少年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 少年保護調查事件:
1 因管轄錯誤,經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2 少年法庭就繫屬中之事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五條裁定移送於其他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者。
3 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六條之情形,經合併或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者。
4 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之情形,經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者。
5 少年法庭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經裁定不付審理者。
6 少年法庭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經裁定不付審理,並諭知轉介處分者。
7 少年法庭認為應付審理,經裁定開始審理者。
(二) 少年保護審理事件:
1 有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一之情形者。
2 少年法庭依審理之結果,認為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之情形,依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經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者。
3 經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者。
4 經裁定諭知保護處分者。
5 少年經協尋逾三月未到案者,準用通緝報結之規定。
(三) 少年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準用一般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報結之規定。但囑託他法院辦理少年刑事案件,應於受託法院辦畢函復後依規定報結。
(四) 少年保護處分執行事件:
1 訓誡:由少年法庭法官向少年行訓誡製作筆錄者。
2 假日生活輔導:經少年法庭將少年假日生活輔導交付書交付少年保護官者。
3 保護管束:經少年法庭簽發執行書交付少年保護官者。
4 感化教育:經少年法庭簽發執行書將少年交付感化教育處所者。
5 少年經協尋已滿三個月者。
6 少年經協尋,於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處分,年齡已滿二十一歲者。
7 留置觀察:經少年法庭將受保護管束少年交付觀護所者。
8 安置輔導:經少年法庭簽發執行書交付少年保護官安置於福利或教養機構者。
9 囑託他法院執行之少年保護處分,應於法院發函囑託後報結。(五) 觀護案件:
1 保護管束案件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已執行屆滿三年。
(2) 少年已滿二十一歲,免予執行。
(3) 經裁定免除繼續執行。
(4) 經裁定撤銷或所餘期間交付感化教育。
2 審前調查案件,報告已送閱者。
3 定期觀察案件,報告已送閱者。
4 責付中交付輔導案件,其本事件已報結者。
5 假日生活輔導案件,已執行完畢或少年已滿二十一歲或案件確定後逾二年尚未執行者。
6 轉介處分案件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轉介輔導經受轉介機構收案者。
(2) 嚴加管教由少年調查官告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應注意事項製作紀錄者。
(3) 由少年調查官向少年行告誡製作紀錄者。
7 安置輔導案件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已執行屆滿二年。
(2) 少年已滿二十一歲,免予執行。
(3) 經裁定免除繼續執行。
(4) 經裁定撤銷將所餘期間交付感化教育。
8 留置觀察案件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少年已滿二十一歲,免予執行。
(2) 尚未執行前,假日生活輔導或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之執行已屆滿。
(3)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受留置觀察處分尚未執行,又因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撤銷保護管束改付感化教育。
(4)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撤銷或合併定應執行處分,附隨於被撤銷或視為撤銷處分之留置觀察。
9 其他案件:經裁定或撤回聲請或報請准予他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