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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5 條(另有裁判處分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為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
  2. 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確定者,為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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