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5 條(另有裁判處分之撤銷)
- 1.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為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
- 2.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確定者,為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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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5 條規範保護處分與刑事判決、保安處分競合時的處理:前者法院「得」撤銷,後者「應」定執行順序。
Q · 孩子保護處分還在跑,又被判刑會怎樣?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5 條第 1 項,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少年法院「得」裁定撤銷保護處分。「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空間,可主動陳述保護處分對少年復歸的價值請求不予撤銷。若同時面臨保安處分競合(第 2 項),法院「應」定執行順序。已執行的保護管束時間不能折抵新判決刑期。
白話解讀
保護處分裁定下來,多數家長以為這件事就告一段落,剩下的就是執行。其實還有一道暗門。如果你孩子在保護處分執行中或執行前,又因為別的案件被判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或被宣告了保安處分,整個結局可能被翻盤。第一項是針對刑事判決的情形:法院「得」(可以選擇)將原來的保護處分撤銷。第二項是針對保安處分競合:法院「應」(必須)裁定執行順序。這個「得」跟「應」的差別是律師會盯緊的重點:第一項給了空間爭取「保護處分對少年更有效,請勿撤銷」,第二項則沒得選只能定順序。實務上保護處分被撤銷後,已經執行的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等於白做。所以這條法律的真正意義是:少年司法和成人刑法之間有一座橋,孩子隨時可能被走過去,你必須知道這座橋在哪、什麼時候會被走。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5 條為少年保護處分與成人刑事處分競合時的處理條款,第一項規範刑事判決確定時保護處分得撤銷之裁量機制(「得」),第二項規範保安處分競合時之執行順序裁定義務(「應」),構成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體系銜接的核心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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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護處分執行中又被判刑會怎樣?▾
可能被撤銷,已執行不能折抵刑期
Q2「得撤銷」跟「應撤銷」差在哪?▾
得是有裁量空間,應是必須做
Q3保護處分被撤銷後可以抗告嗎?▾
可,10 天內依少事法 61 條提抗告
Q4已執行的保護管束能折抵刑期嗎?▾
不能,等於白做
Q5保安處分競合誰先執行?▾
法院裁定,實務上多優先保護處分
Q6怎麼爭取不被撤銷保護處分?▾
主動向少年法院書面陳述執行成效
Q7新案還在偵查就會被撤銷嗎?▾
不會,須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
Q8罰金或免刑會撤銷保護處分嗎?▾
不會,民國 65 年修法限縮為有期徒刑以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撤銷保護處分(第 1 項) | 定執行順序(第 2 項) |
|---|---|---|
| 法條依據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 受保安處分之宣告確定 |
| 法院裁量空間 | 「得」— 有裁量,律師可爭取 | 「應」— 無裁量,必須裁定 |
| 爭取著力點 | 陳述保護處分對少年復歸的價值 | 提供處遇分析影響順序 |
| 已執行時間 | 撤銷後不能折抵刑期 | 依裁定順序執行,不涉折抵 |
| 救濟方式 | 10 天內提抗告(第 61 條) | 10 天內提抗告(第 6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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