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5 條(另有裁判處分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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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5 條規範保護處分與刑事判決、保安處分競合時的處理:前者法院「得」撤銷,後者「應」定執行順序。
Q · 孩子保護處分還在跑,又被判刑會怎樣?
保護處分可能被撤銷,已執行不能折抵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5 條第 1 項,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少年法院「得」裁定撤銷保護處分。「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空間,可主動陳述保護處分對少年復歸的價值請求不予撤銷。若同時面臨保安處分競合(第 2 項),法院「應」定執行順序。已執行的保護管束時間不能折抵新判決刑期。
深度解讀
保護處分裁定下來,多數家長以為這件事就告一段落,剩下的就是執行。其實還有一道暗門。如果你孩子在保護處分執行中或執行前,又因為別的案件被判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或被宣告了保安處分,整個結局可能被翻盤。第一項是針對刑事判決的情形:法院「得」(可以選擇)將原來的保護處分撤銷。第二項是針對保安處分競合:法院「應」(必須)裁定執行順序。這個「得」跟「應」的差別是律師會盯緊的重點:第一項給了空間爭取「保護處分對少年更有效,請勿撤銷」,第二項則沒得選只能定順序。實務上保護處分被撤銷後,已經執行的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等於白做。所以這條法律的真正意義是:少年司法和成人刑法之間有一座橋,孩子隨時可能被走過去,你必須知道這座橋在哪、什麼時候會被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少年名詞
- 撤銷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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