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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4 條(觀察之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2. 前項觀察,少年法院得徵詢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之,並受少年調查官之指導。
  3. 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
  4. 少年法院得依職權或少年調查官之請求,變更觀察期間或停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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