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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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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於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2. 2.少年法院認供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行為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宜發還者,得沒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準用刑法沒收規定,並授權少年法院對曝險少年所用或所得物品依保護性考量沒收。

Q · 孩子被裁不付保護處分,警察扣的東西為什麼還沒回來?

依少事法 43 條,少年法院仍可一併沒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即使少年被裁定不付審理、轉介、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刑法沒收規定全部準用。第二項更進一步,曝險少年(施用毒品、攜帶危險器械、預備犯罪等)所用或所得的物品,只要法院認為「不宜發還」就可沒收,不需要任何犯罪定罪。意思是案件結束不等於物品要還,沒收是獨立的法律處分。

深度解讀

沒收這件事在少年案件裡藏了一個你可能沒想過的轉折。第一項說:刑法的沒收規定通通準用,只要是少年法院做出的不付審理、轉介、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裁定,都可以一起把扣押物沒收。第二項才是真正特別的:就算少年根本沒犯罪,只是被認定為「曝險少年」(有施用毒品、攜帶危險器械、預備犯罪未遂等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他用來做這些事的東西或所得,法院只要認為「不宜發還」,照樣可以沒收。這突破了一般人對「無犯罪則無沒收」的直覺。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少年司法的目的不是懲罰,是保護。把強力膠、毒品、刀械從一個有風險的少年身邊拿走,本身就是預防傷害的手段。但這個邏輯也代表:你孩子被扣押的東西,未必能拿回來,即使他沒被定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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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規定:「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於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少年法院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