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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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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於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2. 2.少年法院認供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行為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宜發還者,得沒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準用刑法沒收規定,並授權少年法院對曝險少年所用或所得物品依保護性考量沒收。

Q · 孩子被裁不付保護處分,警察扣的東西為什麼還沒回來?

依少事法 43 條,少年法院仍可一併沒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即使少年被裁定不付審理、轉介、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刑法沒收規定全部準用。第二項更進一步,曝險少年(施用毒品、攜帶危險器械、預備犯罪等)所用或所得的物品,只要法院認為「不宜發還」就可沒收,不需要任何犯罪定罪。意思是案件結束不等於物品要還,沒收是獨立的法律處分。

白話解讀

沒收這件事在少年案件裡藏了一個你可能沒想過的轉折。第一項說:刑法的沒收規定通通準用,只要是少年法院做出的不付審理、轉介、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裁定,都可以一起把扣押物沒收。第二項才是真正特別的:就算少年根本沒犯罪,只是被認定為「曝險少年」(有施用毒品、攜帶危險器械、預備犯罪未遂等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他用來做這些事的東西或所得,法院只要認為「不宜發還」,照樣可以沒收。這突破了一般人對「無犯罪則無沒收」的直覺。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少年司法的目的不是懲罰,是保護。把強力膠、毒品、刀械從一個有風險的少年身邊拿走,本身就是預防傷害的手段。但這個邏輯也代表:你孩子被扣押的東西,未必能拿回來,即使他沒被定罪。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為少年案件沒收程序之準用條款,建立兩個層次:第一項將刑法及其他法律之沒收規定全面準用於不付審理、轉介、不付保護處分及保護處分裁定;第二項突破無罪不沒收原則,授權少年法院對曝險少年(少事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各目行為)所用或所得之物,依「不宜發還」之保護性判斷予以沒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孩子被判不付保護處分,扣的東西為什麼還是被沒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第一項,不付保護處分、不付審理、轉介之裁定均可準用刑法沒收規定。第二項更進一步,曝險少年的危險物品不論案件結果,只要法院認為不宜發還即可沒收。意思是「案件不成立」不等於「物品要還你」。內行人提示:在主裁定前就要把沒收問題一起處理,主裁定下來才注意到已經慢了。

Q2我把手機借朋友,他 16 歲被用來犯案手機被扣,怎麼拿回?

依本條準用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善意取得且非無償取得的第三人財產不得沒收。你要證明:手機是你的、你不知道朋友的犯罪用途、你不是無償提供。最好的證據是發票或購買紀錄加上借用 LINE 對話截圖。內行人提示:寫一份書面陳述附上證據,越早提交越好,等沒收裁定下來再主張,就要走更複雜的聲明參與沒收程序。

Q3什麼是曝險少年?跟虞犯少年有什麼差別?

108 年少事法修正前稱「虞犯少年」,修正後改稱「曝險少年」,指依少事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施用毒品、攜帶危險器械、預備犯罪未遂等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改名是為了強調保護而非貼標籤,但實質規範範圍幾乎不變。本條第二項的沒收規定也跟著從虞犯改稱曝險少年。內行人提示:兩個名詞看似不同,法律效果一樣,舊文書講虞犯就是現在的曝險少年。

Q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是什麼?

少年案件沒收程序準用條款,第一項準用刑法沒收,第二項對曝險少年危險物品設保護性沒收特別規定。

Q5什麼叫曝險少年?跟虞犯少年差在哪?

108 年修法後從虞犯改稱曝險少年,指有施用毒品、攜帶危險器械、預備犯罪未遂等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實質範圍幾乎不變。

Q6什麼叫「不宜發還」?

少年法院依個案具體判斷,認為將物品返還少年不利於少年保護或社會安全的法律評價,是第二項沒收的關鍵門檻。

Q7準用刑法沒收是什麼意思?

本條第一項把刑法沒收章全套搬進少年案件,包括違禁物、犯罪所用物、犯罪所得、第三人保障、過苛條款等都同步適用。

Q8孩子被扣押的東西怎麼拿回來?

1. 調閱扣押清單 2. 確認權屬分離第三人物 3. 主裁定前書面陳述 4. 不服可 10 天內抗告。最關鍵是主裁定前主動主張。

Q9第三人物品被扣怎麼證明所有權?

提出購買發票、原始持有證據、無償借用或租賃契約,並引用準用之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善意取得保障,越早遞交越有效。

Q10對沒收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自送達裁定之日起 10 日內依少事法第 61 條提抗告,準用刑訴沒收救濟程序。錯過期間可走聲明參與沒收特別程序。

Q11聲請參與沒收要多少錢?

少年保護案件無裁判費,但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 3-8 萬起跳。若沒收標的價值高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Q12少事法 43 條 vs 刑法 38 條差在哪?

刑法 38 條須有不法行為+定罪基礎;少事法 43 條第二項突破此原則,曝險少年無罪也能沒收。第一項則是準用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本條第 1 項本條第 2 項
刑法第 38 條(一般沒收)準用刑法沒收,須符合不法行為+物之關聯突破無罪不沒收,曝險少年危險物品保護性沒收
沒收前提有不付審理/轉介/保護處分等主裁定曝險行為+不宜發還之保護性判斷
第三人保障準用刑法 38-1 條第 2 項善意取得保障同上,但實務舉證難度更高
救濟期間依少事法 61 條 10 日內抗告同上

本條第 1 項

刑法第 38 條(一般沒收)
準用刑法沒收,須符合不法行為+物之關聯
沒收前提
有不付審理/轉介/保護處分等主裁定
第三人保障
準用刑法 38-1 條第 2 項善意取得保障
救濟期間
依少事法 61 條 10 日內抗告

本條第 2 項

刑法第 38 條(一般沒收)
突破無罪不沒收,曝險少年危險物品保護性沒收
沒收前提
曝險行為+不宜發還之保護性判斷
第三人保障
同上,但實務舉證難度更高
救濟期間
同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少年法 第 24 条の 2(保護処分における没取)
韓國소년법 제32조의2 (소년부 판사의 몰수)
中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 45 条(不法物品收缴)
德國§ 8 JGG i.V.m. § 74 StGB(Jugendgerichtsgesetz Einziehung)
法國Code de la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 Art. L. 122-2(mesures éducatives de confis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6

(0510119 制定)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之規定,於本法第二十九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0600430 全文修正)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之規定,於本法第二十九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0650120 修正)

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於第二十九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對刑法分則及特別刑法中關於沒收之規定未列入準用之內,致適用時無所準據,故應修正。

(0861002 全文修正)

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於第二十九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少年法院認供本法第三條第二款各目行為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宜發還者,得沒收之。

立法理由少年虞犯行為所用或所得之物,因少年並未觸犯刑罰法令,故無從依本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惟少年所持有之強力膠或水果刀等,法院欲沒收則於法無據,如發還少年又有所不宜,致平添實務處理上之困擾,爰增訂第二項,俾有處理虞犯行為扣押物品之依據。

(0890114 修正)

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於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少年法院認供本法第三條第二款各目行為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宜發還者,得沒收之。

立法理由為解決實務上因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而遺留之應沒收物無法宣示沒收問題,爰於第一項增訂「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等字,以利適用。

(1080531 修正)

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於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少年法院認供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行為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宜發還者,得沒收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配合現行法制作業及第三條修正,刪除首句中之「本法」二字,並於第三條後增列「第一項」三字。

(0510119 制定)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之規定,於本法第二十九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0600430 全文修正)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之規定,於本法第二十九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0650120 修正)

原條文對刑法分則及特別刑法中關於沒收之規定未列入準用之內,致適用時無所準據,故應修正。

(0861002 全文修正)

少年虞犯行為所用或所得之物,因少年並未觸犯刑罰法令,故無從依本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惟少年所持有之強力膠或水果刀等,法院欲沒收則於法無據,如發還少年又有所不宜,致平添實務處理上之困擾,爰增訂第二項,俾有處理虞犯行為扣押物品之依據。

(0890114 修正)

為解決實務上因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而遺留之應沒收物無法宣示沒收問題,爰於第一項增訂「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等字,以利適用。

(1080531 修正)

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配合現行法制作業及第三條修正,刪除首句中之「本法」二字,並於第三條後增列「第一項」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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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規定:「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於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少年法院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