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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刑法及其他法律有關沒收之規定,於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裁定準用之。
  2. 少年法院認供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行為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宜發還者,得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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