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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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準用刑法沒收規定,並授權少年法院對曝險少年所用或所得物品依保護性考量沒收。
Q · 孩子被裁不付保護處分,警察扣的東西為什麼還沒回來?
依少事法 43 條,少年法院仍可一併沒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3 條,即使少年被裁定不付審理、轉介、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刑法沒收規定全部準用。第二項更進一步,曝險少年(施用毒品、攜帶危險器械、預備犯罪等)所用或所得的物品,只要法院認為「不宜發還」就可沒收,不需要任何犯罪定罪。意思是案件結束不等於物品要還,沒收是獨立的法律處分。
深度解讀
沒收這件事在少年案件裡藏了一個你可能沒想過的轉折。第一項說:刑法的沒收規定通通準用,只要是少年法院做出的不付審理、轉介、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裁定,都可以一起把扣押物沒收。第二項才是真正特別的:就算少年根本沒犯罪,只是被認定為「曝險少年」(有施用毒品、攜帶危險器械、預備犯罪未遂等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他用來做這些事的東西或所得,法院只要認為「不宜發還」,照樣可以沒收。這突破了一般人對「無犯罪則無沒收」的直覺。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少年司法的目的不是懲罰,是保護。把強力膠、毒品、刀械從一個有風險的少年身邊拿走,本身就是預防傷害的手段。但這個邏輯也代表:你孩子被扣押的東西,未必能拿回來,即使他沒被定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刑法法規
- 沒收名詞
-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條文
- 少年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8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1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2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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