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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8 條(應不付審理之裁定)

  1. 1.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2. 2.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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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無付保護處分原因或有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裁定,案件於審理前終結。

Q · 孩子被通報少年事件,一定要開審理庭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少年法院依調查官調查結果,認為沒有付保護處分的原因,或有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時,應裁定不付審理,案件在進入正式審理庭前就終結。常見「其他事由」包括少年已逾少年身分、事證不足、案件不屬少年法院管轄。若不付審理的理由是少年心神喪失,法院依第二項得令其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白話解讀

你的孩子被警察帶走,或被通報到少年法院。你心裡想的是「他會不會被關」「會不會留下案底」。但很少人知道,少年法院其實有一道「提前下車」的閘門:不付審理。法官在調查階段就可以直接裁定:這個案子不審了。理由可以是「根本沒有要保護處分的必要」,也可以是「其他事由」這個彈性極大的開口(例如已超過 21 歲、事證不足、案件性質根本不適合走少年程序)。一旦不付審理確定,少年的紀錄處置會跟「審理後處分」完全不同,對未來的就學就業影響也小得多。第二項還藏了一個冷門武器:如果孩子是因為心神喪失而被不付審理,法院可以送他去相當處所治療,這在精神疾病家庭裡其實是「強制醫療資源」的入口,不是只有壞處。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為少年保護事件的「應不付審理」規定:少年法院於調查階段,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有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裁定不付審理,使案件於審理前終結;少年因心神喪失而受此裁定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構成少年司法中提前退場與強制醫療銜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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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事件不付審理是什麼意思?

指少年法院在調查階段就裁定終結案件、不進入審理庭,依第 28 條須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有其他不應付審理事由。

Q2不付審理會留下前科或案底嗎?

不是刑事前科,而是少年事件紀錄;依第 83 條之 1,第 28 條裁定確定 3 年內未再有新事件,少年法院應通知塗銷。

Q3「其他事由」包含哪些情況?

常見為少年繫屬後已滿 21 歲、事證不足、案件不屬少年法院管轄、純民事糾紛被誤報等彈性較大的情形。

Q4被害人不服不付審理裁定可以怎麼辦?

依第 61 條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提起抗告,並具體指明案件仍有付保護處分之必要。

Q5第 28 條和第 29 條的不付審理有何不同?

第 28 條是『應』不付審理(真正終結),第 29 條是『得』不付審理,可附帶告誡、轉介輔導等處分。

Q6孩子有精神疾病,第二項的治療是強制的嗎?

條文用『得令』,屬法官裁量;家屬可陳述意見,法院多參酌精神鑑定報告與家庭意願。

Q7什麼時候該爭取不付審理?

越早越好,最遲在調查官第一次約談前由輔佐人提出聲請書,指明符合的事由。

Q8不付審理確定後民事賠償還能請求嗎?

可以,少年保護程序終結不影響被害人對加害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少年法 第19条(審判を開始しない旨の決定)
🇰🇷 韓國소년법 제29조(심리 불개시의 결정)
🇩🇪 德國Jugendgerichtsgesetz (JGG) § 47(Einstellung des Verfahrens durch den Richter)
🇫🇷 法國Code de la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 — décision de non-lieu par le juge des enfants
🇺🇸 美國Juvenile court dismissal / informal adjustment of delinquency petition(依各州少年法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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