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無付保護處分原因或有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裁定,案件於審理前終結。
Q · 孩子被通報少年事件,一定要開審理庭嗎?
不一定。第 28 條讓法院在審理前就終結案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少年法院依調查官調查結果,認為沒有付保護處分的原因,或有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時,應裁定不付審理,案件在進入正式審理庭前就終結。常見「其他事由」包括少年已逾少年身分、事證不足、案件不屬少年法院管轄。若不付審理的理由是少年心神喪失,法院依第二項得令其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你的孩子被警察帶走,或被通報到少年法院。你心裡想的是「他會不會被關」「會不會留下案底」。但很少人知道,少年法院其實有一道「提前下車」的閘門:不付審理。法官在調查階段就可以直接裁定:這個案子不審了。理由可以是「根本沒有要保護處分的必要」,也可以是「其他事由」這個彈性極大的開口(例如已超過 21 歲、事證不足、案件性質根本不適合走少年程序)。一旦不付審理確定,少年的紀錄處置會跟「審理後處分」完全不同,對未來的就學就業影響也小得多。第二項還藏了一個冷門武器:如果孩子是因為心神喪失而被不付審理,法院可以送他去相當處所治療,這在精神疾病家庭裡其實是「強制醫療資源」的入口,不是只有壞處。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為少年保護事件的「應不付審理」規定:少年法院於調查階段,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有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裁定不付審理,使案件於審理前終結;少年因心神喪失而受此裁定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構成少年司法中提前退場與強制醫療銜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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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少年事件紀錄,但不是刑事前科。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第 28 條不付審理裁定確定後 3 年內未再有新事件,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機關塗銷,塗銷後在法律上視為未曾發生。關鍵是 3 年內不能再被通報任何少年事件,否則期間重新計算。
這是條文裡彈性最大的一句話。實務常見包括: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 21 歲、案件不屬少年法院管轄、事證不足無法認定觸法、純民事糾紛被誤報等。輔佐人撰寫聲請書時,『其他事由』比硬套『無付保護處分原因』更好用,因為法官審酌空間更大。
條文用『得令』,是法官裁量而非義務。家屬可陳述意見但不能單方拒絕,法院多參考精神鑑定報告與家屬意願。對照顧到精疲力盡的家庭,這是國家分擔照顧責任的入口;若家裡有能力,也可主動提出居家治療加定期回診的替代方案。
指少年法院在調查階段就裁定終結案件、不進審理庭,是少年司法提前退場的閘門。
第 28 條是『應』不付審理屬真正終結;第 29 條是『得』不付審理,可附帶告誡、轉介輔導等處分。
彈性開口,常見為少年已滿 21 歲、案件不屬少年法院管轄、事證不足、純民事被誤報等。
對心神喪失少年,法院得裁定令入適當處所接受強制醫療,是治療資源的銜接入口。
盡早委任輔佐人 → 整理有利事證 → 調查階段提出不付審理聲請書 → 必要時聲請第二項治療。
依第 83 條之 1,第 28 條裁定確定 3 年內未再有新事件,少年法院應通知塗銷。
依第 61 條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提抗告,書狀須具體指明仍有付保護處分必要,不能只寫不服。
備齊在學證明、家庭支持、被害人和解書、精神科診斷或年齡戶籍等文件,於調查階段提出。
第 28 條案件審理前終結回到保護軌;第 27 條重大或已成年案件轉刑事追訴,後果天差地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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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管訓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管訓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立法理由一、「管訓處分」修正為「保護處分」、「少年法庭」修正為「少年法院」。 二、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心神喪失之行為不罰」,故少年心神喪失時之非行亦應裁定不付審理,但本法並無參照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令其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之規定,保護少年尚有不週,爰增訂第二項,以保護少年。至於少年非行時精神耗弱者,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已有規定。
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管訓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管訓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一、「管訓處分」修正為「保護處分」、「少年法庭」修正為「少年法院」。 二、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心神喪失之行為不罰」,故少年心神喪失時之非行亦應裁定不付審理,但本法並無參照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令其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之規定,保護少年尚有不週,爰增訂第二項,以保護少年。至於少年非行時精神耗弱者,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已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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